Ⅰ 你好,我想請教企業在試用期不為員工購買社保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因社保手續轉移較麻煩專,一般情況,企業在員工屬轉正之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並補交試用期社會保險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的滯納金。
另外,試用期不交納保險,即使之後轉正後交納了保險,也等於給自己埋下了個隱患。因為按法律規定,這類情況,勞動者是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可以要求公司即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使勞動者欲解除勞動合同的正常理由不是這個,他也有可能以這個為理由。我曾經辦理過類似的一個案子。所以建議試用期還是按規定上保險。以免除以後有更大的損失。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回復晚了,抱歉
Ⅱ 試用期不給員工買社保怎麼規避風險
你看一下《社會保險法》吧。7月1日起就正式實施了,那時再想逃避將受到回處罰的。
第五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Ⅲ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給員工交納社保嗎
試用期也要買社會保險的根據和法律規定
有的公司需要轉正後才會購買,轉正後需版補交之前試用權期的社保。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實施之日即1995年1月1日起,單位招用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Ⅳ 試用期內不為員工購買社保合法嗎
按理說入職當月就應該給員工繳納社保的,但是有很多公司都是待員工轉正之後給與繳納社保,也有相當一部分小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這些都是存在的。這樣當然是不合法的,勞動法規定,應當給員工正常繳納社保。
Ⅳ 試用期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合法嗎
問:試用期公司不予繳納社會保險合法嗎? 答: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Ⅵ 試用期員工自行申請不買社保,是合法的嗎
根據社保法的規定來,用人單位應當源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據此,建議用人單位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