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積金和社保繳費基數可以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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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積金和社保基數可以不一樣嗎
答:社保基數和公積金基數理論上應當是一樣的,因為他們都是要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得出平均的繳費數額。
工資總額的規定應當是按照1990年統計部門的有關文件要求進行明確的。
而上下限的問題,多數地區都採用社保部門的60%到300%。但住房公積金部門有的地方也比較特殊會選擇最低工資,或者另外的一些形式。比如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最低交費基數達到了1667元,而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810元。
其實通過這一個就可以明確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可以兩個數值,因為下限不一樣。
實際操作中由於住房公積金和社保部門沒有聯網,獨立運作。雖然會浪費單位人事的重復勞動,但是又給了單位很多自主權,比如公積金交費比例從5%到12%靈活選擇。
因此會出現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社保基數普遍不一樣的問題。
而且近年來國家開始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在交納社保費的基礎上繳納住房公積金。而且繳費比例又是靈活選擇,不一樣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所以也就見怪不怪了。
不過大家要注意,沒有按照工資總額申報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繳費基數都是違法行為,一旦被舉報查處都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但是執法部門不一樣,公積金是公積金管理中心,社保是社保稽核科或者勞動監察大隊。
一般來說除了靈活就業人員之外,其他人都沒有靈活選擇繳費基數的權力,按照國家規定交費的好。
2. 醫保跟社保的基數是不是都一樣的!
醫保跟社保的基數一般來說是一樣的,但是各地可能會有不同規定。
社會專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屬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醫保基數是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之和。
用人單位應當按其繳費基數1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
3. 請問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需一致嗎
不需一致。
社保的繳費基數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不包括獎金、福利等。常規來看,公積金繳納基數比社保繳費基數更高一點。
在我國,公積金和社保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保和公積金一起即常說的五險一金。隨著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合並,人們熟悉的「五險一金」或將變「四險一金」。
公積金繳存--網路
社會保險--網路
4. 社保基數和公積金基數必須得一樣嗎
社保基數和公積金基數理論上應當是一樣的,因為他們都是要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除以個月,得出平均的繳費數額。
工資總額的規定應當是按照1990年統計部門的有關文件要求進行明確的。
而上下限的問題,多數地區都採用社保部門的60%到300%。但住房公積金部門有的地方也比較特殊會選擇最低工資,或者另外的一些形式。比如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最低交費基數達到了1667元,而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810元。
其實通過這一個就可以明確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可以兩個數值,因為下限不一樣。
實際操作中由於住房公積金和社保部門沒有聯網,獨立運作。雖然會浪費單位人事的重復勞動,但是又給了單位很多自主權,比如公積金交費比例從5%到12%靈活選擇。
因此會出現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社保基數普遍不一樣的問題。
而且近年來國家開始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在交納社保費的基礎上繳納住房公積金。而且繳費比例又是靈活選擇,不一樣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所以也就見怪不怪了。
不過大家要注意,沒有按照工資總額申報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繳費基數都是違法行為,一旦被舉報查處都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但是執法部門不一樣,公積金是公積金管理中心,社保是社保稽核科或者勞動監察大隊。
一般來說除了靈活就業人員之外,其他人都沒有靈活選擇繳費基數的權力,按照國家規定交費的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社保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有什麼區別各是多少
繳費基數:最低為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最高是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
繳費比例:在繳費基數的基礎上收繳的比率!
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企保),單位繳納20%(各地標准不同),個人繳納8%。
如: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3000元,則最低繳費基數為1800元,最高為9000元。
按繳費比例算:
企業為職工每人每月最低繳納1800*0.2=360元,最高繳納9000*0.2=1800元
個人最低繳納1800*0.08=144元,最高繳納9000*0.08=720元
當職工工資為1500元每月時(低於最低基數),按1800元繳費基數執行。
當職工工資為10000元每月時(高於最最高基數),按9000元繳費基數執行。
當職工工資為5000元每月時(介於中間),按5000元繳費基數執行。
即:企業為職工繳納企保1000元/月,個人繳納400元/月。
(5)社保和保險金的基數要一樣嗎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
以社保中的養老金為例,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1、企業在職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新人」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
註:由於客觀原因,全國某些城市的計算標准可能有所不同。
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醫療保險
以北京市為例,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
單位1%,個人0.2%;
工傷保險
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生育保險
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6. 社保基數和公積金基數一樣嗎
社保基數和公積金基數理論上應當是一樣的,因為他們都是要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得出平均的繳費數額。
工資總額的規定應當是按照1990年統計部門的有關文件要求進行明確的。
而上下限的問題,多數地區都採用社保部門的60%到300%。但住房公積金部門有的地方也比較特殊會選擇最低工資,或者另外的一些形式。比如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最低交費基數達到了1667元,而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810元。
其實通過這一個就可以明確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可以兩個數值,因為下限不一樣。
實際操作中由於住房公積金和社保部門沒有聯網,獨立運作。雖然會浪費單位人事的重復勞動,但是又給了單位很多自主權,比如公積金交費比例從5%到12%靈活選擇。
因此會出現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社保基數普遍不一樣的問題。
而且近年來國家開始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在交納社保費的基礎上繳納住房公積金。而且繳費比例又是靈活選擇,不一樣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所以也就見怪不怪了。
不過大家要注意,沒有按照工資總額申報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繳費基數都是違法行為,一旦被舉報查處都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但是執法部門不一樣,公積金是公積金管理中心,社保是社保稽核科或者勞動監察大隊。
一般來說除了靈活就業人員之外,其他人都沒有靈活選擇繳費基數的權力,按照國家規定交費的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社保繳納基數和公積金繳納基數必須一致嗎
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必須一致。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7)社保和保險金的基數要一樣嗎擴展閱讀: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目前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省份可降至16%,同時,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
自2019年目前低於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各省具體調整或過渡方案於2019年4月15日前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