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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與購買社保

發布時間:2021-03-07 18:00:44

A. 企業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從上班之日起就要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保險,合同期限3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1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也就是要開除你的,(因為你的領導說你不配合公司工作),你可以提出以下幾點:1、叫你的公司給予你明確的答復,你是否能夠勝任你現在的工作,如果你不勝任,公司還沒有給你簽署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承擔這期間用工單位應該承擔的保險金額。
我建議你直接可以告你的公司不跟你簽訂勞動合同,比較好,而且成功率比較高,或者是你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告公司超過試用期未給你轉正辦理保險。

B. 企業沒有幫員工購買社保,該企業應該受到什麼處罰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是不合法的,公司應當為員工按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企業沒有幫員工購買社保,該企業應該受到的懲罰如下: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企業未與購買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

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C. 公司未簽勞動合同也未購買社保,我應該怎麼維權

公司未簽勞動合同,也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可以去當地人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的。但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或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仲裁不予受理。

同時題主先穩住,不要提出辭職,尤其不要與公司協商解除或者是說是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

只要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最長可以要求11個月的。然後還能到當地社保局要求單位為你補繳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簽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了不固定勞動合同。

(3)企業未與購買社保擴展閱讀:

同時為了證明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可以收集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D. 企業未給員工購買社保,該怎麼維權

公司不交社保處理辦法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E. 公司以前沒買社保,可以告嗎

可以申請賠償或者勞動仲裁。

1、如果你從06年開始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公司至13年才給你買社保的話是違法的。

2、可以以這個為由向單位提出辭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關鍵自己要有證據證明與公司勞動關系從06年開始建立並持續至今。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企業未與購買社保擴展閱讀: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位於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石景山、豐台區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3、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4、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5、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准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

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F. 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與社保繳納

企業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局舉報它。

G. 公司未購買員工社保問題

按照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企業應自員工入職之日起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由企業內和員工分別按照容規定的標准繳費參保,屬於法定繳費情形。按照描述中的情況來看,員工在入職後,雖有說自己可以買意外險,但這不能與法定事項抵觸。在社會保險規定中,企業為員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屬於法定責任,不因員工是否願意參保而改變。因此,在未參保期間,員工可以向企業索賠因此而產生的醫療、工傷等費用。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有兩個方面:一是,若員工要求企業支付未參保期間發生的醫療、工傷等自付費用,則企業可以與之進行協商解決;二是,如員工要求企業補繳應交而未繳納的社會保險,則由企業向當地的社會保險部門咨詢有關辦理事項。也可以撥打當地咨詢熱線12333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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