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員工長時間不如上班但沒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停交社保嗎
不可以只要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停繳社保的,員工長時間不上班是什回么情況?答依法請病假還是曠工?依法請病假,是有醫療期時間規定的,超過醫療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間按病假工資支付。曠工,先按法定流程解除勞動關系再停繳社保。未解除勞動合同直接停繳社保的風險:勞動者可因為單位未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貳』 公司只買一個人的社保,可以停繳嗎
不交社保,無法辦稅務報表。
『叄』 企業養老保險能停交嗎
1、目前規定社保是不能退的,只能隨人的工作地點轉換而遷移合並。
2、如果是失業了,社保是可以暫停繳費的。
3、暫停繳納社保,中間間斷的社保月份,如果以後要續繳的話,原辦理的社保是戶籍地辦理的,是可以申請補繳(繳納社保規定的基數及利息),也可以不補繳。如果原辦理的社保不是戶籍地辦理的,你則不能申請補繳。
4、中間斷繳的年份,續繳後,並不影響你的累計繳費年限。
5、社保的最低繳費年限是累計繳納15年,到退休年齡後享受按月領取退休金的待遇。
(3)企業可以停交社保嗎擴展閱讀:
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
(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
(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
(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
(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
『肆』 企業上班可以可不可以不交社保
不可以只要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停繳社保的,員工長時間不上班是什麼情況?依法請病假還是曠工?依法請病假,是有醫療期時間規定的,超過醫療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間按病假工資支付。曠工,先按法定流程解除勞動關系再停繳社保。未解除勞動合同直接停繳社保的風險:勞動者可因為單位未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伍』 企業員工長時間不上班,但沒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停交社保嗎
不可以只要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停繳社保的,員工長時間不上班是什麼情況?依法請病假還是曠工?
依法請病假,是有醫療期時間規定的,超過醫療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間按病假工資支付。
曠工,先按法定流程解除勞動關系再停繳社保。
未解除勞動合同直接停繳社保的風險:勞動者可因為單位未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陸』 我因公司無法經營下去可以停止交社保嗎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專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屬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柒』 請了幾個員工,小企業可以不交社保嗎
無論任何規模的企業,只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都應當為其繳納社保,否則屬於違法的行為。根據所述其做法是不可以的,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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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捌』 企業停交社保,對企業和法人有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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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單位停繳社保市民患病告上法庭
在單位工作多年被解除勞動合同後,市民韓先生多次與原單位就勞動合同事宜唇槍舌劍。近日,因為醫葯費的問題,韓先生又將原單位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記者從石市橋西區法院了解到一起完結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為那些給職工停繳社會保險的企業提個醒。
1986年10月份,韓先生到省會某銀行工作。2008年1月份合同到期後,銀行方面要與剛剛41歲的韓先生解除勞動關系,並於2月份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韓先生一時難以接受,隨後到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
後經仲裁委仲裁,裁決銀行方面與韓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支付未安排工作期間的生活費。對此,韓先生認為銀行方面應支付工資而不是生活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官司勝了,但雙方未就簽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
2011年11月和2012年12月,韓先生兩次患病,治療共花去4萬多元,但是因為銀行方面從2008年停繳了他的社會保險,韓先生無法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今年8月份,韓先生再次到法院起訴。
橋西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銀行方面應賠償韓先生未繳納醫療保險造成的損失。參照相關規定,銀行方面未給韓先生繳納醫療保險費用超過3個月,無論單位是否給韓先生補繳醫療保險,韓先生本案所涉住院費用均無法報銷,故銀行方面應賠償韓先生由此造成的損失。
關於是否加付醫葯費25%的賠償問題,依據相關規定,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最終,法院判決某銀行賠償韓先生因未繳納醫療保險造成的損失1.8萬余元,並加付4000餘元的賠償費用。
截至9月11日,銀行方面在上訴期內未上訴,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