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退休職工取暖費是怎樣發放的
退休一年半,還沒批下來。2016年2017年的取暖費和調整額度會影響嗎?補發工資含利息嗎?
⑵ 社保退休有取暖費嗎
冬季採暖是我國北方地區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2003年建設部等八部委下發了《關於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試點意見》指出停止福利供熱,實行用熱商品化、貨幣化 ,並決定在東北、華北、西北及山東、河南等地區開展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試點工作。
停止福利供熱後,採暖費用採取多渠道籌集,由政府、單位、個人共同負擔;各級財政、單位用於職工供熱採暖的費用作為供熱採暖補貼由單位直接向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發放,變「暗補」為「明補」,採暖補貼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高溫費發放原則上是在崗在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戶外等人員(見《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但各地規定不同,也有地方離休人員發放高溫費,有的地方退休人員發放防暑降溫物品,如綠豆等。
法律所規定的職工在一定的年齡之後不應當繼續從事工作,而應該辭職的年齡。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幹部、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
對於從事井下、高溫等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規定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規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
⑶ 國家有關規定企業職工取暖費的發放標准和依據
各地發放職工取暖費標准都是不同,要以當地情況為准,以北京為例:
根據北京市《關於冬季職工宿舍取暖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和《關於調整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等規定。
每年進入十一月份,具有北京市城鎮居民戶口、採用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方式的居民,憑《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核對證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
北京市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調整政策:
1、 本市長城以內地區取暖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90元。
2、 延慶、懷柔、密雲、平谷四個縣的長城以外地區取暖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
3、屬於發放取暖補貼范圍的職工,因故不能回家而住集體宿舍的,由本單位從發給本人的補貼中扣除30元作為職工集體宿舍的取暖費。
(3)企業退休職工取暖費社保局發多少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對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也就是說,這筆福利企業只要發得合理是不扣稅的。
陝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冬季取暖費標準的通知》針對機關事業在職和離退休人員每人每個取暖期取暖費標準是: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人均每個取暖期的取暖費標准由600元提高到896元;城市低保戶每戶由200元提高到600元;農村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每戶由100元提高到200元。「企業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可參照機關事業單位補貼標准執行。」
資金來源方面,增加的職工取暖費支出由所在企業負擔,可以列入企業生產成本。企業退休(職)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增加的取暖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解決。
⑷ 退休職工取暖費的發放
有的
應由原單位或社保部門發放。具體的金額要看各地的政策。
按照中央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精神,依據中科院、陝西省的相關規定,決定按照新標准對中心在冊正式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發放取暖費,新標准為在採暖季(每年四個月)按150元/人·月計發。
⑸ 企業退休職工取暖費2O16年企業退休人員的取暖費國家還發嗎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取暖補貼,每年在取暖季節隨養老金按月發放。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取暖費的發放不是國家統一規定的,是由當地政府規定的。企業的退養人員能享受取暖費。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及離退休職工採暖費補貼標准及發放方式,由職工所在單位根據部門財力自行確定,所需資金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5)企業退休職工取暖費社保局發多少擴展閱讀:
財政補貼經測算執行以下標准:
(一)補貼期限:每年4個月。
(二)補貼標准:地市級享受熱補面積140平方米,人均1400元;縣處級享受熱補面積120平方米,人均1200元;科級以下(含公勤人員)享受熱補面積100平方米,人均1000元。
(三)四大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辦公取暖按原辦法執行。
補貼發放辦法
供熱補貼「暗補」改為「明補」後,供熱補貼隨個人工資在每年10月份發放,供熱企業向用戶逐戶收取。
市級機關單位供熱方式
除四大院供熱按原辦法執行外,其餘單位不享受財政補貼。
⑹ 二今年冬天的退休職工取暖費是多少錢。
一、退休職工的取暖費多少錢
有些人有些人沒有。退休職工有取暖費的話應由原單位或社保部門發放。具體的金額要看各地的政策。按照中央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精神,依據中科院、陝西省的相關規定,決定按照新標准對中心在冊正式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發放取暖費,新標准為在採暖季(每年四個月)按150元/人·月計發。
二、新鄭退休職工取暖費發放最新標准
按照要求,我市退休人員冬季取暖費分五個月進行發放,發放范圍是已辦理退休手續且待遇正常發放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不包含離休和薪金制建國前退休人員,標准為每人480元。其中2013年11月60元,2013年12月120元,2014年1月120元,2014年2月120元,2014年3月60元。取暖費隨同每月養老金撥付到賬,據測算發放總額將達到270餘萬元。
⑺ 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費發放多少元
2017年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水平仍有望上漲,但目前漲幅尚未確定,一般是要等2017年3月上旬舉行的全國人大會議上才會統一公布的。
⑻ 企業退休職工取暖費發放標准
部分地區會為離退休人員發放冬季取暖費補貼,比如寧夏地區。近期寧夏人社發布了《關於發放2020年冬季取暖費補貼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明確2020年冬季取暖費補貼的發放對象和標准,並且於10月份發放到位。
由《通知》可得,取暖費補貼發放對象為:
1、2020年9月30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辦理離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2、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的人員;
3、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見》(寧政發〔2014〕49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6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的人員。
取暖費補貼發放標准:
1、已參保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比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發放標准發放,低於4193元的按4193元標准執行。
2、已參保退休、退職人員(含六十年代精簡退職領取生活費人員),按照2019年度全區企業參保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3443元確定,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共計4193元。
3、解決歷史遺留和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領取待遇的人員,按照2019年度領取待遇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880元確定,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按參保退休、退職人員人均月養老金凈增額197元增加,共計2827元。
⑼ 企業退休職工報銷取暖費有規定嗎
有。
退休職工有取暖費的應由原單位或社保部門發放。具體的金額要看各地的政策。按照中央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精神,依據中科院、陝西省的相關規定,決定按照新標准對中心在冊正式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發放取暖費,新標准為在採暖季(每年四個月)按150元/人·月計發。
(9)企業退休職工取暖費社保局發多少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綜合職工住房標准、城鎮供熱平均價格、採暖期限、職工收入水平、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補貼水平。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採暖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可參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採暖補貼方案,結合企業職工住房狀況等具體情況確定。改革的范圍是東北、華北、西北及山東、河南等地區。
所以機關事業單位的冬季取暖標准和企業標準是不一樣的。企業在職人員補貼更加靈活,企業退休人員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政策來確定。
⑽ 社保退休人員有取暖費嗎
養老保險基金是否給退休職工發放取暖費,按當地的規定執行,建議咨詢當地人社局。以下提供濟南市的規定,供參考。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濟人社發〔2012〕142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新區社會保障局: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0]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取暖補貼發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每年度發放范圍:(1)當年度領取了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2)當年度12月份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符合次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發放標准:每人每年度1100元。
三、發放方式:隨每年度10月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一並發放。對每年度10月至12月底期間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取暖補貼在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首月予以發放。
四、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發放取暖補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符合上述發放范圍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在發放取暖補貼時已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時一並將取暖補貼發放給其遺屬。
六、按本通知享受取暖補貼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七、本通知自2012年度起執行。今後,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