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職員工非工傷死亡可以得到什麼賠償《有社保》
非工作時間死亡,即便是廠方提供的宿舍,如果不是宿舍的硬體設施造成的,廠方是沒有什麼賠償的社保部門有: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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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在職職工非因公死亡,單位和社保是否有賠償
不能算是工傷,但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仍有效)規定享有非因工殘廢待遇,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
勞動保險條例 :
1951年2月26日,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並於1953年、1956年兩次修訂,全面確立了適用於中國城鎮職工的勞動保險制度。
工傷 :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
㈢ 員工非因工死亡怎樣賠償
具體賠償標准:
1、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2、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3、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關於賠償權利人直屬親系的認定:
1、祖父、父、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年滿50周歲以上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遺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未滿16 周歲,以及雖滿16周歲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繼續在普通中學學習者;
4、孫子、孫女年未滿16周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3)員工無社保非因公死亡賠償擴展閱讀: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配
分配原則
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份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
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㈣ 職工非因工死亡 單位沒有買社保 要求賠償 要到勞動局寫什麼證明
非因工死亡,來單位為何要為職自工的死亡承擔責任?
單位沒有為期買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償沒有買社保的金額。
建議你和單位先協商要求補給家屬社保應繳納的錢(因為人過世了沒法補交了)
如果單位不同意的話,可以訴諸法律,但職工本人已經死亡,其勞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維護,我覺得比較困難。
㈤ 在職員工非工傷死亡可以得到什麼賠償有社保
非因公死亡有賠償嗎?沒有。
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出死亡證明,帶著戶口本,與死者親屬關系的有效證件,到社保服務中心申請,會把死者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余額退還,另外根據社保繳費年限給予一定月數的喪亡補助。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㈥ 未參加社保非因工死亡也有補償
企業職工應當參加社保五險,如果當事人退休之前去世,社保應該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同時其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由繼承人全額繼承。
㈦ 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公司沒有買社保,有賠償嗎
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社保職工可以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㈧ 在職職工非因公死亡,單位和社保是否有賠償
沒有任何賠償,也沒有任何理由賠償,社保是一種社會保障性質,只保障醫療、養老,不保命。
人不在了,只退還社保個人賬戶賬戶上的資金余額,根據繳費年限給予一定的喪亡補助。
㈨ 如果企業沒有按期為員工購買社保,出現非因工傷死亡,那麼企業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補償項目為喪葬復費加撫恤制金。如果辦了社保,由社保機構支付。
《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2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到12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而《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你公司可予以適當的補償。
你司沒有為員工參保應該也是參照以上規定給付喪葬費及撫恤金。
㈩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員工非工作崗位突發身亡的,該怎麼賠償
員工非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並非工傷死亡,並非工傷范疇,而單位沒有內為員工繳納社容保費用,導致員工無法享受養老保險支付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此部分費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