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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社保繳費年限

發布時間:2021-03-11 18:20:08

1. 河北省社保醫療保險交多少年

河北省社保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男滿三十周年、女滿二十五周年。

達到最低繳費年限,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享受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自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即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相關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 社保繳費年限

你在A地繳納了8年社保,然後又轉入B地繳納5年社保,之後又轉到A地繳納3年社保說明你繳費已經16年超過了15年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在本地繳費超過10年就可以在當地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金。養老金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當地的市社評工資計算的。

3. 社保繳費年限怎麼算

按理說工齡和社保繳費年限應該是一致的。社保的人說一社保繳費年限為主版,工齡為輔權。但是人才或職介說以工齡為主。現在比較糾結,但是我看算退休金的時候是按社保繳費年限計算的。並沒有提到工齡的問題。具體的我也希望有個明白的高人指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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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河北承德個人繳社保每月多少錢

1、如果是本地城鎮戶口可以自己到社保局辦理並了解相關費用
2、如果非本地戶口可以找人力資源公司代理,社保交最低基數的情況下,社保費企業加個人一個月大概1476

5. 河北承德還有北京的社保和醫療最低繳費基數是多少

為了不斷完善我市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2007]99號),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快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堅持社會公平的原則,對不同層面的醫療保障做出安排;堅持廣覆蓋的原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准,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需求;堅持以個人(家庭)自願繳費為主、政府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堅持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做好與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准和管理措施相銜接。 (二)目標任務。全市各縣、區2008年都要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逐步實現覆蓋全市城鎮非從業居民。 二、參保范圍和統籌層次 (三)參保范圍。具有本市統籌地區城鎮戶籍、不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范圍內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包括: 中專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的在校學生,18周歲以下(本文規定的「周歲以上」均含本周歲,「周歲以下」均不含本周歲)未在校的未成年人及學齡前兒童;女性50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無工作單位的老年居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二級以上(含二級,下同)殘疾人員;以及符合參保條件的其他人員。 長年隨農村父母在城鎮上學的中小學生、入托幼兒也可自願參加屬地統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政策另行規定。 (四)保險制度的銜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已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能視同或折算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勞動年齡內的城鎮居民原則上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五)統籌層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原則上一致。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雙橋區、雙灤區和營子區統一實行市本級統籌;其它各縣實行縣級統籌。 三、籌資水平和補助辦法 (六)籌資水平。各統籌地區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並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恰當確定籌資水平。市本級籌資水平確定為: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為每年每人350元,18周歲以下為每年每人150元。各縣的籌資水平可參照市本級自行確定。 (七)補助辦法。各統籌地區政府應根據當地籌資標准,對參保居民的個人繳費,分年齡段、分群體、按年度給予補助。各項補助原則上不能重復享受,具體補助標准就高不就低,補助資金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政府對參保居民每年按不低於人均10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省財政分別補助40元,市財政對市區補助20元。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保對象或二級以上殘疾的學生和兒童,中央、省財政分別增加補助5元,市財政對市區增加補助10元;對其他低保對象、二級以上殘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中央、省財政分別增加補助30元,市財政對市區增加補助80元。 市區參保居民的市財政補助部分,採取市和區分級補助的辦法,由市和區各承擔50%。縣級人均可用財力低於全市平均水平的,市財政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補助。各縣要根據自身財力情況,自行確定補助標准,有條件的地區可加大補助范圍和額度。 四、參保繳費和醫療保險待遇 (八)參保繳費。全市城鎮居民年度參保、繳費的時間統一確定為每年9月份開始至當年的11月30日前結束,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期。根據少年兒童的入學和畢業時間,對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和托幼園所的繳費時間確定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參保人員一次性繳納一年的醫療保險費,相應享受一個年度的醫療保險待遇。在校學生、入托兒童以學校和托幼園所為單位,其他人員以家庭為單位,在規定的繳費時間內參保繳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個人(家庭)繳費為主,政府補助為輔。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 參保居民應連續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按時足額繳納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的,從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3個月內補足欠費的,從補足欠費次月起恢復醫療保險待遇,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逾期3個月仍未繳納的,視為自動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再次參保的,按新參保人員辦理手續,實行參保等待期,具體由各統籌地區確定。 (九)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報銷。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在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未出台前,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等規定執行,並可根據實際適當進行調整。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設立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起付標准為: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800元;一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4萬元。其他統籌地區可根據基金的支付能力和當地醫療消費水平,自行確定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起付標准可適當降低。參保的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少年兒童患白血病及惡性腫瘤的,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其他統籌地區可參照執行。 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個人自負;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居民按規定的比例分別負擔,報銷水平可以控制在50%-70%,具體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確定。 對參保居民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可以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解決,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確定。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 (十)基金管理與監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政府財政部門補助的資金;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免徵各種稅費。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實行收支兩條線。每年提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3%建立風險調劑金,用於調劑和彌補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虧損風險。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公開審計結果。各統籌地區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各級財政用於補助居民參保的資金,應根據居民實際參保情況,按時撥付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參保居民、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其他部門和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者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代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各統籌地區制定的繳費數額、財政補助數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個人自負比例等,不能適應需要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基金收支情況,經統籌地區政府批准可做適當調整。 (十一)醫療服務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建設,改善醫療服務環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葯,提供方便、價廉、快捷的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按協議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給醫療保險工作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嚴重違反規定的,取消定點資格。 根據城鎮居民的醫療特點,採取積極有效的監管措施,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服務管理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按定額管理等結算方式,建立合理安全的費用結算流程,減少程序,方便患者。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建設。各統籌地區要根據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需求,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建設,增加必要的機構、編制和人員,充分發揮現有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的作用,可採取由政府出資聘用、購買服務或使用再就業公益性崗位指標等方式,充實管理服務隊伍。政府同級財政要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要開發和完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以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 (十三)完善其他各項醫療保障制度、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要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安排,制定出可行措施,在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妥善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范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搞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葯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根據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葯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和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准體系,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葯品市場的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臨床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葯規范和出入院標准等技術標准。 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社區衛生服務職能。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逐步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可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 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大力實施葯品銷售人員備案管理、查詢制度和責任業務員制度,購進葯品要上網核查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葯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誠信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完善醫療機構葯械質量監管辦法,落實葯械購銷發票和清單管理措施。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和宏觀指導工作,審核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及時對工作總結評估,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統籌地區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 (十五)明確職責,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是一項涉及全社會的系統工程,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制定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 統籌地區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的開展;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和經辦業務;人事和編制部門負責解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機構、編制和人員問題;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中政府補助部分的籌集、撥付,並列入每年財政預算,解決開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必要的人員和業務經費,參保居民的醫療保險證、卡工本費由同級財政負擔;衛生部門負責制定落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就醫優惠政策,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基礎醫療服務;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入托兒童的參保登記和保險費的代收代繳;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的戶籍認定和提供相關基礎數據;民政、殘聯部門要作好特困人群的統計數據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社會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協調基層社區管理機構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低保和殘疾人員的身份認定、登記、年審等管理工作;發改委、葯品監督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共同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 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為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七)加強輿論宣傳工作力度。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充分發揮基層社區組織的作用,製作各種便攜、簡易的宣傳掛圖、宣傳手冊、傳單等,由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人員分發到每個居民家庭;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加強公益宣傳,開辟專題專欄,以多種形式廣泛持久地進行宣傳,切實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能夠得到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從而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實施。 (十八)確保政策待遇合理銜接。各統籌地區要按本實施意見盡快做好政策調整和待遇銜接工作。各縣(區)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排查各種不穩定因素,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七、附則 (十九)因重大疫情、災情及突發性事件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二十)本實施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十一)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6. 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是什麼

國家約在1992-1995年間(各省不同)開始實行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實行賬戶之前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缺失,那時候已經參加工作的人員的工齡是需要認定的,但他們並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於是國家規定把他們的工齡看作為參加養老保險繳費的年限,即為視同繳費年限。而之後,則根據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數計算年限,即為實際繳費年限。
以吉林省為例,吉林省是1995年7月份開始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如果某個人是1980年1月份上班,之後正常參加養老保險到2013年5月份,則他的198001-199506期間為視同繳費年限,199507-201305為實際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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