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員工沒有辦離職手續就自離了,但月初時公司已幫其買了社保,應扣的個人社保部份無法收回,那這部份的社保
你好!請抄問員工離職和襲上社保是在一個月么?如果是的話,在25號之前辦理此員工的減員手續,社保扣款原則是是本月上,下月扣。也就是說為他上的社保在下月才扣。如果不在同一個月,已無法扣回的話,嚴格來說,可以將此人社保金額中公司承擔的部分記入管理費用,個人承擔部分記入營業外支出(因為此部分已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無關)。
⑵ 扣回離職員工的社保費用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交納時,借其他應收款,貸銀行存款,扣回時,借庫存現金,貸其他應收款。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僱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也可以認為是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家)為了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僱主)收繳的費用。
社保費用用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歸集核算,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為企業負擔,一部分為個人負擔。
正常情況下,企業負擔部分與工資一樣計提,借記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社保科目。,個人負擔部分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由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轉入應付職工薪酬-社保科目。
離職員工,其繳納的社保費如果確定由員工自行負擔,當其仍有工資未發放時,則全額從應付職工薪酬-工資中扣除轉入應付職工薪酬-社保科目即可。當其工資已經發放完畢,需要該員工另外交款時,則應轉為其他應收款科目,收回該離職員工交款,貸記其他應收款即可。
⑶ 離職員工已辦理退工未轉出,公司為其多繳了一個月的社保。可以申請社保局退回嗎
不可以。
退工手抄續中包括社襲保停保,一旦辦理了停保,那麼公司就無法為這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還需要為此員工繳納社保,需要重新辦理社保新增。
社保轉出和社保停保概念不一樣,社保轉出是指社保在封存且離開社保地狀態下,辦理異地社保轉移;社保停保是指離職後,公司不再繳納社保,將員工社保辦理停保。
⑷ 員工離職時,其在職時單位未交納的社保金如何補交
1.當地戶口的話可以申請轉到社保中心或者人才以個人名義繼續交,外地戶口和農戶是不能自己交的,換單位了可以轉到新單位繼續交的
2.在人才辦理以個人名義交社保是需要託管檔案的,這個檔案的話是要用學籍檔案的
3.單位交社保不一定要求檔案的,沒檔案的話去人才恐怕不能交的,去社保中心有可能可以的
⑸ 公司員工辭職有未繳清的社保款導致無法減員,是否還要繼續為該員工申報社保
員工沒有辦理離職的情況下,最好不要停止社保繳納
⑹ 公司在員工離職後因為沒有及時停保而多購買了一個月社保並要求離職員工全額支付合理嗎
公司在員工離職後因為沒有及時停保而多購買了一個月社保並要求離職員工全額支付,該行為是合理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因此當事人辦理離職時,社保在下個月就應該停止繳納。
如果沒有停止繳納,多交一個月,這種情況,從法律上講,該員工是不應當獲得社保,而因為單位的失誤給繳納了,屬於該員工的不當得利,單位是有權追回。
這種情況,如果單位是社保中心申請退回,一般社保中心是不能退回的,在沒有退回情況下,當事人本人的社保也就多了一個月的得益,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如果員工不願意或協商不成,單位還可以提起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法院也一般會支持。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這里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
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麼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6)離職員工未收回的社保款擴展閱讀;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里的利益范疇。
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
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後剩餘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包括:
(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等。佔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佔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佔有而成立不當得利。
(2)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范圍或效力范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後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
(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於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後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
對於後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
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於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⑺ 求救,員工離職,但社保未減少,費用產生,能辦理退費嗎
因為公積金托收,10號左右就已經繳費了,有人要離職,從上個月工資核算周期滿版之後就開權始請事假(事假無工資),也不寫請假條,只給部門領導打個招呼,部門領導也不上報人力資源部,等到公積金都交完了就來辦離職,這部分錢也要不回來,財務還死較勁,真是郁悶!
⑻ 員工離職,沒有及時退社保,有什麼辦法處理
可以去原單位辦理轉移社保,轉移社保前需要辦理停保手續。
單位辦理職工停保手續:
1、登錄查詢職工是否屬於正常參保狀態;
2、只有正常參保的職工才可以辦理社保停保手續;
3、辦理職工停保手續不需要提交資料即可直接網上辦理。
單位辦理職工停保需要的時間:
單位為職工辦理網上停保需要經過審核,一般提交職工停保信息後,1個工作日內信息即可錄入成功為職工辦理停保手續。
注意:
單位職工只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才能辦理停保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須由單位辦理人員減少手續並為其辦理停保。
⑼ 員工離職時單位忘收取社保費用,有權在一年後內再像員工追討么
員工離職時單位忘收取社保費用,有權在一年後內再像員工追討么?
我覺得那一部分費用,就應該是員工自己出的,公司向員工要也是應該的,但是員工給不給那就看員工自己了。因為這個事情畢竟是公司的失誤,公司應該自己承擔的。
⑽ 離職員工公司繼續為其繳納社保,員工交回的社保款會計如何做賬
離職員工公司繼抄續為其繳納社襲保,員工交回的社保款的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社保款項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2、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貸:現金或者銀行存款
3、收回社保款時:
借:現金或者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如果不計提離職人員社保款,
1、繳納時直接做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貸:現金或者銀行存款
2、收回社保款時:
借:現金或者銀行存款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0)離職員工未收回的社保款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的編制方法為:
1、涉及的賬戶,分析經濟業務涉及到哪些賬戶發生變化;
2、賬戶的性質,分析涉及的這些賬戶的性質,即它們各屬於什麼會計要素,位於會計等式的左邊還是右邊;
3、增減變化情況,分析確定這些賬戶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增減金額是多少;
4、記賬方向,根據賬戶的性質及其增減變化情況,確定分別記入賬戶的借方或貸方;
5、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會計分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常用會計分錄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