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給員工交社保一定要按工資來交嗎
要按工資來交。
如果本人工資低於了當地最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按照當地最低的社保繳費基數繳納;
如果本人工資高於了當地最高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按照當地最高社保繳費基數繳納。
你的繳費基數是1500元,所以社保按1500來交不違法。
最低繳費基數是社保繳費基數的60%,最高繳費基數是社保繳費基數的300%,各單位企業按照自身與員工的經濟情況,在規定的社保基數范圍內(60%-300%)選定為員工購買社保的繳費基數,然後按照各險種的比例購買。只要不超過最低基數與最高基數,社保就沒問題。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Ⅱ 公司繳納社保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可以要求補交嗎
單位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舉報可以匿名。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單位的社保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存在違法行為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處罰。
《中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私企交社保不按工資基數交費嗎擴展閱讀:
案例
陳先生在崑山的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公司一直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給他繳納社保。後來,他書面提出辭職,辭職理由是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拿到離職證明後,陳先生向崑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該公司一直未足額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這件事情上,你可能會認為陳先生一定可以拿到他主張的經濟補償金,但實際上,仲裁委卻駁回了陳先生的仲裁申請。
在仲裁申請被駁回之後,他又到崑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結果他的訴訟請求同樣被法院駁回。
單位明顯做得不對,仲裁委和法院其實不是有所偏袒嗎。問題的關鍵,在於正確理解法律的規定。
法律解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單位惡意不交社保,個人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後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但陳先生遇到的情況,並不是單位不交社保,而是交了社保,但沒按實際工資基數來交,這種情形是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而要求補繳社保,應該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其實像陳先生這樣的情形,在勞動爭議中並不少見,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曾下發文件作出了規定和解釋。
根據這份文件,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認為:
「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審核和征繳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單位誠信履行其基本義務,對於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並由此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行為,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帳戶,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單位單方原因導致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額繳納,或者未參加單項險種等,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維護社保權益。
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支付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人仲委[2017]1號)
由此可見,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並沒有問題。
Ⅲ 企業繳費社保為什麼不是按實際工資來繳費的
按規定是:勞動者的工資在社平工資的60%-300%之間的,按勞動者本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內,低於社平工資的60%按社容平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社平工資的300%按社平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但大多數民營企業不管工資高低,都按最低標准,即按社平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社保部門一般也不管。
Ⅳ 1.企業為員工交社保一般會按最低繳費基數交,是嗎2.所有員工繳費都一樣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保是按員工實際工資內繳費,如果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容才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按照規定是要求:
工資高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員工實際工資繳費
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
現在大部分企業都只交最低基數,效益好的單位可能會交高點,普通的企業都是交最低基數的。
某種意義上來說算合法吧。。。
Ⅳ 社保繳納基數國家強制規定必須按實際工資繳納嗎
社會保險是五險合一、一票征繳,用人單位只能申報一個繳費基數,也就是需要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社會保險。因此,網傳所謂以前按照「最低工資」扣社保的說法不成立,職工社保費用一直是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交多交少,始終都只跟工資總額有關。
1、養老保險:
①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②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養老空賬問題。
2、醫療保險:單位10%,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0.2%;
4、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5、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交錢。
1、單位按照上年度工資總額確定繳費基數上報,不能低於社保部門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
2、仲裁現在不受理社保費爭議。即使之情受理時,也只管單位與個人是否繳納社保費,而不裁繳費多少的問題。
3、可以咨詢下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單位這樣是否適合。
4、工資標准,發放工資是現金領取還是銀行代發。銀行卡明細應該可以證明自己的實發工資數額。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數,並發布最新的最低基數和最高基數。一般而言,企業幫員工繳納的都是最低基數的社保,當然也有些公司會根據上一年度崗位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
可以根據最新的發布時間,從當地的社保局查詢最新的社保基數。此外,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軟體查詢全國的社保基數
Ⅵ 我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能不能全部按最低的繳費基數繳納
你可以從工資組成上找找。有很多項目是不列入工資組成、不計算在繳費基數內內的,你可以變更一下容工資構成,然後再核定繳費基數。
不列入工資總額項目:
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各種獎項
2、有關勞動保險盒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談起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工作服洗補費、鮮血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3、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等。
4、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買卧鋪票實際改成坐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於標準的差價歸己部分。
5、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後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後的稅前收益分配。
還有很多,就不提了。但是本著對員工負責的態度,最好還是不要鑽這種空子,畢竟關繫到員工退休後的待遇問題,現在看不出來,等到退休時因為沒有按實得繳納保險而導致待遇降低再後悔就來不及了。
Ⅶ 公司不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違法么
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和公積金,是根據本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不能擅自降低或者提高。除非本人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300%的。可以按照社會平均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低於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除此之外,必須按照職工本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不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的,給予處罰。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Ⅷ 企業能否不按職工應發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嗎
不可以,如果不按應發工資繳納則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第六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8)私企交社保不按工資基數交費嗎擴展閱讀:
明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欠繳金額30000元以上的,將按三倍標准罰款。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
而此次制定的新標准涉及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等26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事項。將近幾年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內容統一納入並加以細化。
據介紹,在一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經常會設定行政處罰幅度,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機關則會視違法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的具體情況,行使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即在允許的范圍內確定最終的處罰額度。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隨著近幾年《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頒布實施,新增加的一些條文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內容更加豐富和具體,行政處罰事項數量也不斷增加,但原先所設定的自由裁量權標准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執法工作。
為保證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行政處罰時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一致性,規范自由裁量行為,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現象的發生,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