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子繳稅扣款協議書和社保繳費是一起的嗎
社保繳費也可以使用電子稅務局的三方協議扣款。
2. 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已和開戶銀行簽訂協議 ,需要到社保辦理什麼手續
一、公司社保要新開戶,需要攜帶的資料是:
1、單位公章及法人章、身份證復印件;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稅收登記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5、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社會保險登記表。
二、個人戶口所需材料:新開戶的如果是外地戶口: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是本地戶口:失業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參保人員在簽訂代扣代繳協議時,務必仔細核對協議書列印的內容,尤其是養老、醫保個人代碼,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號、手機號等重點項目,如發現個別項目有差錯,請及時到辦理點更正,避免因差錯造成代扣失敗或無法發送手機簡訊。
簽訂協議時需要持本人本地銀行卡,否則銀行無權扣繳。要密切關注代扣銀行及社保機構發送的催繳提示、代扣成功告知簡訊,對簡訊內容有疑問,以及反復收到催繳提示簡訊,卻未收到代扣成功告知簡訊的參保人員,請及時與社保機構聯系,了解未能代扣的原因。
請個體繳費人員簽訂協議時選擇好「每年規定扣繳年月」,一個結算年度為當年7月到第二年6月。如果你選擇6月,則在第二年6月扣繳;如果你選擇7月,則在當年7月扣繳。急需票據的人員可盡量把扣繳月份選擇早一點。
少數參保人員在簽訂協議後,需補繳斷接養老保險費的,可到相關窗口辦理補繳業務,並同時出示協議書,避免造成重復繳費,對個別已經形成重復繳費的人員,社保經辦機構、銀行將在次月辦理退款手續。
(2)社保繳費協議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基數查詢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數,並發布最新的最低基數和最高基數。一般而言,企業幫員工繳納的都是最低基數的社保,當然也有些公司會根據上一年度崗位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
可以根據最新的發布時間,從當地的社保局查詢最新的社保基數。此外,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軟體查詢全國的社保基數。
3. 社保繳費我在支付寶銀行繳費協議裡面簽約了我的母親會從我卡里扣錢嗎
社保繳費只能是綁定銀行卡可以繳費,不會從別的渠道扣費,支付寶只是可以查看社保信息使用費用,新社保規定可以社保卡一家人使用繳費的。
4. 我是七月份辦理的社保繳費協議八月份才交錢可以嗎
當然可以,我想知道的是,為什麼七月份不可以交錢機會呢,這樣不是早一個月嗎
5. 社保代繳協議怎麼寫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有些地方對委託代繳社保行為進行了規范,如2013年7月1日實施的《長沙市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若干規定》規定,「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務時應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被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辦員工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應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以及經被代理單位確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等資料。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代理的規定,在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時,不得將被代理單位的職工以代理單位職工的名義登記參保。」,從上述文件亦可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委託代理公司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賬戶仍是公司的賬戶,可稱之為「代辦社保繳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公司賬戶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賬戶是代理公司的賬戶)。從某種程度上說,後者的社保代繳行為沖擊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實際用工單位和登記的用工單位不一致),並不為政府所倡導。目前上海、廣州等多地在外地員工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居轉戶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稅繳費單位一致,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導向。員工對戶口的利益訴求也間接會倒逼企業規范社會保險代繳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