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規定請事假期間的社保費用由員工個人承擔,法律支持么
不合法,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強制性義務,職工請長假勞動關系並沒有解除,只要勞動關系存在,用人單位就應當不間斷地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1)企業員工社保費由誰徵收擴展閱讀:
我國《勞動法》及法規對事假工資無具體規定,對病假工資在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Ⅱ 社保費有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後,對職工和企業會有什麼影響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社會的制度在不斷的完善,其中我國的社會福利也在不斷的進步。在不斷的改革之下,我國的國力在增強著,我國的各種制度也開始變的便捷起來。以前辦一個事情需要跑十幾個單位的情況,再也不會出現了,我們的辦事窗口都集中到了一個便民服務平台。很多業務也都開始了合並辦理,比如說社保業務。社保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後,對職工和企業的影響就是辦起事情來更便捷了。雖然在剛開始辦理的時候會多跑幾個地方,但是辦理成功之後就不再麻煩了。接下來我就分三點來說一說社保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後對職工和企業的影響。
三、社保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後對企業有了監管作用社保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之後就相當於各個網路都接到了一起,再也不會發生報稅的數據和社保的繳費數據不同的事情。社保也會徵收的更為准確,不會再被企業鑽空子了。
你是怎麼看待這件事的,給我留言吧。
Ⅲ 社保費是由職工承擔還是企業承擔
應該有企業承擔,個人可以負擔一小部分。
Ⅳ 2019年社保由稅務徵收後,企業還能拖員工社保嗎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
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這一變化產生的影響:
1.小公司虛列員工工資的情況將得到有效遏制,工資支出、個稅申報、社保費繳納將無空可鑽。
2.公司必須要給員工上繳社保,使現在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和按最低標准繳納社保的公司負擔增加。
3.公司按規定繳納社保負擔增加,相應個人繳納部分增加,在工資不變情況下,個人每月到手工資減少。在當前房供、教育、醫療負擔較重情況下,進一步降低個人日常消費能力。
Ⅳ 公司的人員社保費全部由公司繳納,賬務應如何處理處理
發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2981.5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526.97
其他應收款個人所得稅7.05
管理費用
——其他
-0.02
現金
2447.5
或者:
借:管理費用
——其他
0.02
貸:其他應收款
(社保/個人所得稅)0.02
Ⅵ 我國勞動法如何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資金的
《勞動法》社會保險和福利規定如下: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6)企業員工社保費由誰徵收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Ⅶ 企業把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一起企業負擔了,有什麼稅收風險
如果企業把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一起企業負擔了,存在的涉稅風險:
1、個人承擔內的社保費不得在容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匯算清繳納稅調增處理,若是沒有調整,存在企業所得稅風險;
2、單位負擔職工個人承擔的社保部分,需要並入當期工資薪金,申報個人所得稅,否則存在個稅風險。
Ⅷ 1日起社保由稅務局統一徵收,這對企業員工有什麼影響
對員工影響不大的,對企業的要求更大了,必須給員工買保險了
Ⅸ 企業未足額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由誰負責追繳
像這樣的問題一般都是員工自己來追繳的。企業沒有足額,幫助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內實有容很大程度上都是刻意為之。主要還是企業經營不善,可能在這方面的資金不是特別充足。總想著拖一拖公司情況好轉了,把錢補上就可以。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發現公司的錢一直很緊張。最後可能就琢磨著是不是偷偷的省掉幾個月的錢就可以?這樣的公司,我還是見過不少的。像這種情況恐怕只能向勞動保障部門去申請仲裁。拿出當時的在職證明,然後要求企業給足額補繳。如果你還在那個企業上班的話,不想鬧的太僵的話,也只能去跟企業溝通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Ⅹ 社保費全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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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執行新會計准則的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單位部分)
--職工福利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等--社保(單位部分)
--職工福利費(個人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單位部分)
--職工福利費(個人部分)
未執行新會計准則的
借:管理費用等--社保(單位部分)
--職工福利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註:個人應繳部分的社保費用全部由單位繳納,應由個人承擔部分要與當月工資薪金一起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