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勞務派遣工社保由誰來負責 要說出具體的法律條文
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具體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1)外派員工社保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員工和普通員工享有同樣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貳』 關於外派員工購買社保的問題
確實是一個較復雜的勞動關系,這種情況其實在很多單位都存在。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跟哪個單位簽合同,就應該由哪個單位為你購買社保,而社保繳納基數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你今年的繳納基數以你上年月均收入來確定。所以無論你在哪裡工作,你的社保繳納都已經以這個來界定。
A提出的解決辦法是現在大多數單位採用的辦法,現在醫保沒有實現全國聯保,這確實是一個很矛盾的問題。得看你自己怎麼取捨。如果是以個人來買社保,那肯定是和單位給你買是不一樣得。據了解,個人買是象套餐似的,再怎麼高,肯定不會有單位給你交得高。
如果是考慮利益最大化,並且不是長期在B地工作得話。建議還是在A所在地購買。如果長期在B地工作,在A所在地購買也未嘗不可,等到退休是可以轉回B地得,但這就會有醫療報銷上得不方便。
在全國醫保聯網之前,這個問題沒有兩全其美得辦法。
雖然我也不能解釋得很清楚,但是就身邊遇到這些情況得人,幾乎都選擇在簽訂合同得單位購買社保。
『叄』 簽勞務派遣合同的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標准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這是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之一。此外,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簽勞務派遣合同的員工社會保險繳納標准: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里的「用人單位」應該是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有兩種稱謂,一種是用工單位,一種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如果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沒有約定,那就應該由派遣單位給他們交社保。
『肆』 用工單位要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嗎
勞務派遣工應當由派遣單位繳納五險一金。
1、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工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由派遣單位繳納,勞動者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有派遣單位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2、《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4、《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5、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外派員工社保擴展閱讀: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伍』 外派員工的社保及醫保應在工作地繳納嗎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每個員工交納保險。不可以用其它形式補貼。
『陸』 (外派人員社保繳納)社保小白一枚。懇請大俠或者法律人士回答以下相關問題。
1和哪個單位簽勞動合同,社保就在哪交。單位社保只能營業執照注冊地社保局參保。報銷按參保地社保局規定
2可以讓單位辦理異地就醫,選擇工作地縣里以上醫院作為自己醫保醫院,每年定期把醫院費用發票交回單位所在地社保局報銷。職工把發票交單位,單位統一去社保局報銷
3也不一定。繳費還是看檔次。如果自己在戶籍所在地存檔案人才中心交靈活就業三險,交高檔肯定比單位按低檔交待遇好。關鍵是單位是否願意給你按高檔報銷。如果自己和單位繳費檔次一樣,當然是單位交更好。
4可以單位繳費,然後辦理異地就醫。將來離職,異地社保賬戶可以讓單位幫忙轉戶籍地或者工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