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怎樣給員工交社保,需要辦哪些手續
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首先要去企業的注冊地的社保中心,開戶,拿到社保的登記內證之後,給員工辦容理社保。
辦理社保登記證,需要先在社保網站進行注冊,審批之後,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去社保櫃台填表,登記,審批之後,大概3個工作日可以領取社保登記證。
然後就可以繳納社保了。
Ⅱ 企業如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購買養老保險。要帶單位的公章法人章,營業執照及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員工的檔案及一寸照片到繳費當地的區勞動局審批一下通過後就可以到區養老保險公司繳費了。
Ⅲ 公司在網上 怎麼樣給員工交社保啊。具體的操作
你單位已經辦理社保單位注冊了嗎?已經辦好的話,社保部門會給你單位社保經辦人「單位參保號」及密碼,在參保城市的社保服務網站上有「網上申報」,輸入單位參保號及密碼進入,按照該網站通告的辦理程序操作。
不同城市可能具體步驟不一樣的。
Ⅳ 個體戶怎樣給員工交社保
、個體工商戶社保辦理程序同企業辦理流程基本相同。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
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社會保險登記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所、
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2、辦理好繳費登記手續後,應當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本單位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後代為繳納。
Ⅳ 如何給新員工辦理社保
企業首次辦理社會保險程序如下:一、企業需要攜帶如下證件:1、單位法人代表身份版證復印件並權加蓋公章;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及原件;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原件(復印件各一份)。二、其它需要攜帶:1、公章;2、《職工申報表》;3、新增參保人員一寸彩照二張及身份證復印件一張;4、農業戶口人員提供農業戶口復印件(復印第一頁和本人頁);5、新增人員同時報U盤 。
Ⅵ 新開公司是怎麼給員工交社保的
去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保,可以給公司裡面有勞動關系的所有人交,個體戶也可以繳納社保的。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6)怎樣給員工交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的繳納方式和滯納金處罰: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Ⅶ 單位如何給新員工辦理續交社保
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可。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7)怎樣給員工交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繳交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3、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