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不繳納或者少繳社保,到底會承擔怎樣的 風險
如果被社保機構核查發現,就會受到處罰。這個在《社會保險法》中比較多的界定和描述,具體內容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Ⅱ 員工不願在公司購買社保,企業會不會承擔風險,有沒有什麼法律依據請知情人士回答,謝謝!
1、員工不願在公司購買社保,企業有風險的,出了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仍要承擔責任的。
2、法律依據參考《廣東省中山市中級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 》8.4【不繳社保的無效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議約定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該約定條款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應認定與約定無效。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Ⅲ 公司給個人掛靠社保,公司會存在哪些風險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Ⅳ 如何規避社保風險
保險政策的任何調整都直接影響著企業人力成本構成、 福利方案設計,作為企業管理者, 我們應該如何解讀政策的關鍵內容,前瞻最新社會保險政策的實施重 點,以重新思考企業員工福利方案的設計。 本此研討會將幫助企業管理者准確理解國家社何政策的內涵, 准確把握社保的選擇原則和用工制度的設計方法,以最大限 度的降低用工成本,控制用工風險.
Ⅳ 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有哪些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
2、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Ⅵ 請問社保有哪些風險
社保是國家機關政府辦得,算低風險高保障
Ⅶ 員工自願不購買社保,企業要承擔哪些風險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