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員工不在公司交社保怎麼辦
給員工普及繳納社保對基本權益享有的必要性,以及勞動合同法等等法規對給員工社保繳納的強制性。對於執意不願意繳納的員工,為了規避風險,建議企業把社保繳納問題列入是否考慮錄用的條件里。對於有崗位特殊性的員工,比如重新聘請退休人員;實習生;簽署勞務合同等,以上無需繳納社保,但是也應該給員工繳納商業保險,比如僱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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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果不是本單位員工,但在本單位繳納社保,對公司有沒有什麼影響
要簽一個代理協議 涉及到勞動合同問題 還有工傷 什麼事情都沒有 就沒事
Ⅲ 員工不在公司交社保嗎
企業可以通過社抄保的好處,以及公司繳納社保的強制性說服員工;也可以將社保作為錄用條件;針對流動性強的特殊工作崗位,可辦理僱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等;公司在員工手冊、勞動合同等也可以明確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保費用。
Ⅳ 有部分員工因為在其他地方或其他公司有繳交社保,不願再在本公司繳交社保
沒有問題,為了給公司規避風險,最好讓他出示其他公司繳納保險的證明文件;
如果檢查機構查詢的話,說因員工在其他地方已經繳納,公司給予報銷,並提交繳納保險的證明文件即可;
Ⅳ 員工不在公司交社保
作為企業,小保君建議可以設法說服員工購買。通過購買社保的好處及勞動合同法等法規,以及公司繳納社保的強制性;也可以將繳納社保作為錄用條件之一以規避風險;針對流動性強的工作崗位,公司可為其辦理商業保險(如僱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等);公司在相關管理制度中,比如員工手冊、勞動合同中也可以明確公司按照國家社保的有關規定交納社保費用。對於不願意購買社保的員工,可以安排到危險系數較小的崗位工作。
Ⅵ 在職員工在原單位一直購買社保,沒有在本公司買,是否要賠償怎麼處理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補交社保。這是牽涉到一個雙重勞動關系的問題,各家觀點不完全相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再次明確了雙重勞動關系的合法性。因此,法律允許雙重勞動關系存在,只是雙重勞動關系如果影響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的,要承擔相應責任而已。在另一個公司購買社保,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上。而且在目前,社會保險關系在同一時期應只能參加一份,待遇也只能享受一份。公司不能繼續參保。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是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於雙重勞動關系,該人已有社保關系,公司依法是不能夠為勞動繳納社保的。
因此,公司法無過錯,個人觀點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補交社保。
Ⅶ 請問單位代個人(不是本公司員工)交社會保險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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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法。
2、為非本公司員工的人員代繳社保,這樣公司與其就形成了社保關系,也就形成了勞動關系。既然形成了勞動關系,又只是代繳社保,那簽合同、發工資等公司應盡的義務也就沒有啦,如果人家反咬一口,說公司沒簽合同、沒發工資,那公司就得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經濟賠償了。因為公司已經為其繳了社保,這是不可改變的事實了。
3、不再為非公司員工的人員代繳社保,停止代繳,這樣就沒有風險了。
Ⅷ 不在原單位工作,怎麼繼續繳納社會保險
不在原單位工作了,個人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納社會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繳費辦理:
一、參保條件:
凡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符合參保條件需參加社會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
二、繳費登記:
可自行選擇到市內地稅部門任一登記點(下稱:登記崗)辦理繳費登記。提交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代辦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1份進行繳費登記,登記崗發放《社保繳費項目核定通知書》、《報到通知書》、《委託銀行代劃繳稅、費協議書》一式3份及相關指引。
憑ETS協議一式3份到開戶銀行辦理ETS簽約手續後,再持ETS協議一式2份按《報到通知書》指引到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報到。
三、變更繳費登記:
繳費人變更如「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戶籍類型」等繳費登記資料,須到登記崗填報《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登記業務申報表》一式2份,並提交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首頁及其本人資料頁)1份(變更戶籍類型需提供)。
四、停、續保手續:
辦理停保、停保後需續保的,繳費人都須到登記崗填報《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登記業務申報表》(見底下附件)一式2份,並提交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首頁及其本人資料頁)1份。如需退保的須先辦理停保手續後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保手續。
繳費人繳費已滿規定年限如不需繼續繳納的,可辦理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