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於企業來說,社保入稅的落地有什麼樣的影響
對於一直是遵紀守法企業,沒有絲毫影響。
B. 社保入稅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社保征繳部門轉變主要從兩個方面影響社保繳納情況,一是提升社保繳費比例,另一個是擴大社保覆蓋面。對企業而言,社保入稅後,稅務機構的征繳力度遠大於社保局「代收機構」。之前一些企業按最低基數繳或者不繳的企業將無所遁形。此次「社保轉稅」對於社保繳納不合規的企業帶來的沖擊或相對要大,尤其對服務行業。
C. 如何合理規劃省稅,降低社保成本
自2019年1月1日起,將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
法興咨詢為您分享 降低社保成本15招
一、承包、業務外包、勞務等方式
雙方簽訂相應協議將門店、車間等承包、外包,如此勞動者與單位之間非勞動關系而是合作關系,自然無需繳納社保,不過在這種情形下,經營者應取得獨立的營業執照,如此,則認定非勞動關系的可能性大增。但在實踐中,如企業對勞動者的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管理,恐會認定勞動關系。
二、互聯網平台的方式
此模式下,實質上也屬於合作或勞務,單位確實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典型的如網約車、外賣送餐等,就屬於這種情形。
實際上,這種合作方式是被鼓勵且有明確的依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16年11月30日)六、關於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對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優化勞動力、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配置,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新技術新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應當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生存發展並重的原則,嚴格依法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防止認定勞動關系泛化。」
不過在實踐中,如果平台對勞動者有嚴格的用工管理,那麼也可能會認為存在勞動關系。廣東高院的最新態度是,原則上以約定為准:「二、網路平台經營者與相關從業人員之間的用工關系性質,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雙方屬於自負盈虧的承包關系或已訂立經營合同、投資合同等,建立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分配機制的,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際履行與約定不一致或雙方未約定的,以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
三、工資拆分支付或以報銷支付一部分的方式
部分工資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部分通過現金的方式支付,或者以工作費用報銷的方式支付部分勞動報酬,既避稅也減少五險一金。
雖簡單且效果直接,但不具合法性。並且這種頻繁且高額的支付方式,會被大數據所監測,越來越難了,除非發現金。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下,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1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除工傷保險外,用人單位無需要為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下,省社保的效果不言而喻,但要保證平均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且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15天,難度很大。即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非全日制,但如果實際上不符合非全日制的用工標准時,也會認定為全日制。
五、異地繳納社保的方式
各地的社保繳納標准不一, 比如上海市(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而深圳市(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3%,個人繳費比例8%,因此在深圳繳納就比上海的成本要低很多。所以在社保繳費比例較低的地方設立單位並為員工繳納社保,能節省一定的費用,此對於一些工作地點並不固定的員工而言,此情形具有合法性。但對於大多數的企業用工而言,並不合法。尤其是這種社保的繳納方式,會給社保待遇的實現帶來巨大的障礙,比如醫療保險的結算、養老保險的轉移等,並不具有可行性。
六、工資待遇福利化等方式
以非工資的形式發放福利。關於工資,是比較廣泛的內容,並非只包括我們常見的基本工資、獎金、加班費等,還包括了其他的補貼、津貼,具體在《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
只是按規定,所謂的福利,多僅為補助性質,價值不可能太高。
七、借用員工的方式
因為社保比例問題,也可以在深圳和上海均成立公司,上海借用深圳的員工,合法性似乎能解決(《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7.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但無論如何,異地社保,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見前面第五點的說明。
九、雙重用工的方式
成立兩個法人,由兩個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其中工資較低的單位為其繳納五險。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這里隱含了社會保險關系只能是唯一。當然,也有觀點認為,雙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只參保一份,則社保權益與真實的收入不符,會遭受損失。不過無論如何,只要是其中之一繳納了社會保險,就屬合法。不過關於工傷,是可以雙重繳納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這種做法看起來好像不錯,但實際上如果一個單位用的都是兼職人員,很難解釋。
十、放棄社保的方式
由雙方簽訂協議由員工單方聲明,明確無需為員工繳納社保。
這種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並不能免除繳納社保的義務。《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不過有了這樣的約定或聲明,仍然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此處不展開說明。
十一、經濟補償金的方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2、經濟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將部分工資待遇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支付,既省稅,也省五險一金。不過這種情形下需解除勞動關系,且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有相應的標准,如太高也可能會被監測,且頻頻解除勞動合同,也很難讓人相信。
十二、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責任等方式
似乎不錯,且也不必解除勞動關系。不過年年以此,人人如此,誰也不信。
十三、部分款項年終獎等方式
下一年才發放上一年的年終獎,這樣上一年的工資總額會較低,但到了下一年,卻難以避免。
十四、一個單位用工,另一個單位勞務的方式
成立兩個法人,由其中一個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並為其繳納五險一金,另一單位則是以勞務的方式支付勞務費。
實際上也問題不少,一是勞務收入繳稅不低,其次如果一個單位的大部分工作由勞務人員完成,說不過去,並且即便是簽訂勞務協議,還是要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符合勞動關系要件的,還會認定屬於勞動關系。
其他明顯行不通的方式
(一)臨時工,所以不繳納
臨時工也是勞動關系,只要不是非全日制,便應繳納。
(二)試用期所以不繳納
建立勞動關系即需繳納社保,與試用期無關。
(三)一部分為工資,另一部分為勞務費
同一人與單位之間不可能是勞動關系同時又存在勞務關系。
(四)困難補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1998年9月25日國稅發〔1998〕155號)的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因此,困難補助有支付的特定條件,是臨時性支付,不可能全單位的人都有困難且需支付,所以這個行不通。
D. 社保入稅有什麼方法降成本
想少繳社保,就是想讓這些工人退休後少得養老金。你認為這合理嗎
E. 社保入稅對於企業的HR來說,我們如何應對
社保移交稅務部門徵收,對企業影響最大的就是企業要為職工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要和繳費基數一致才行,如果不一致的話,那麼就會面臨處罰的風險。
「社保」改革後的HR工作方向
針對上述問題HR就需要做到以下三點:
1、調整企業員工結構,調節企業的用工制度,根據相關社保改革的規定合理的減少企業員工繳納社會保障金的人數。
2、利用稅收窪地合理的規避社會保障金繳納標准高的區域,調整高工資員工的收入結構,進而降低社會保障金繳納基數。
3、為員工積極普及新的社保政策,讓員工了解新的社會福利並主動參與企業的社保規則調整,確保企業與員工利益均得到相應的保障。
F. 為什麼降低社保繳納費用,而不是減輕企業稅負
降低社保繳納比例不也就減輕了企業負擔嗎?這與減稅有區別嗎。
有人評論我的回答:當然有區別, 從個人錢袋子拿錢給企業,和從郭嘉拿錢給企業能一樣嗎?
回答評論者:你對降低社保繳納費用理解有誤,降低的不是個人繳納部分,而是企業繳納部分,如:醫療保險與生育險合並,只繳納10%,個人負擔2%不動,這樣就給企業至少降低了繳費2.8%,生育保險減去了0.8%。工傷保險過去不分企業性質一律按2%繳納,現在細化了,做高危企業1.7%,最低的企業0.7%,你說一樣不一樣。
G. 中小企業如何有效應對社保入稅
答:一、將勞動關系改為業務合作關系
二、活用非全日制用工
H. 2019年國家減稅降費工作中全年減輕企業稅收和社保繳費負擔多少億元
中國經濟網 03月05日 11:19 關注
原標題:政府工作報告:2019年減輕企業稅收和社保繳費負擔近2萬億元 各級政府要過緊日子
政府工作報告說,2018年全年為企業和個人減稅降費約1.3萬億元。2019年減輕企業稅收和社保繳費負擔近2萬億元。這會給各級財政帶來很大壓力。各級政府要過緊日子。 ????
I. 社保入稅,社保成本增加,成本太高、企業所得稅太高、個稅太高,怎麼降低
可以將部分人員採取勞務派遣的方式,由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員工到您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代繳社保和個稅,您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以勞務費進行結算,您可以讓勞務派遣公司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來抵扣增值稅,計入成本的勞務費可以用來抵扣企業所得稅。
J. 社保由稅務徵收之後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企業面臨如下影響:
一、會計稅務從業人員的新風險。財務部門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接受檢查,加大了企業財務稅務風險。企業申報員工人數不符或繳費工資低於實際工資,新增了企業會計、報稅人員以及人力資源經理的風險。
企業會計稅務人員因為社保繳費而進入「稅收黑名單」的情況將可能大量出現,這是以前社保基金獨立徵收時未曾有過的風險。
二、企業勞資管理風險與成本加大。勞資雙方發生工資爭議、社保繳費爭議、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爭議時,企業如不盡快妥善解決,將可能引發稅務關注乃至稽查的風險。為降低企業合規風險,企業管理處理勞資矛盾向更多採用柔性協商、補償的方式,企業用工成本加大。企業管理人員因社保繳費不合規而根據規定列入失信名單的情況也可能大量出現。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
(3)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
三、社會保險繳費徵收水平提升。社保企業社保繳費數據與財務數據打通,實現了數據監管。稅務局通過金稅三期工程可以識別與同行業從業人數、單位人效配比、工資水平不相符合的企業。企業在監管壓力下,社會保險費繳費合規率大大提高,社會保險徵收水平提升,也為降低社會保險費徵收率降低提供了基礎。
(10)企業社保降稅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為降低征納成本,理順職責關系,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國家稅務總局要會同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稅務系統黨的領導,做好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優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按照「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構建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
網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