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原單位社保欠費退不出要怎麼處理
一、原單位拖欠社保費,你可以向人社局社會保險處投訴要求單位交納。
二、你說的退不出是什麼意思?社保費補齊後,你可自由轉出,到達退休年齡享受養老待遇。
㈡ 原單位在社保欠費,社保關系轉不出來怎麼辦
可以向原單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保險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
原單位社保欠費,社保關系轉不出來,找仲裁,仲裁判了勝訴讓找法院執行。找法院,法院說沒有相關的法規條文,沒強制執行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加收滯納金數額應不高於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㈢ 在原單位自動離職了,原單位會怎麼處理我的社保社保欠費的話會越欠
在原單位自動離職了,原單位會及時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辦理社保減員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減員,用人單位需要繼續繳費,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是不經濟的,不會存在社保欠費的說法,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辦理社保減員手續後,勞動者可以依法辦理社保轉移,勞動者可以依法辦理個人靈活繳納社保,也可以待重新入職新用人單位後再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㈣ 原單位社會保險欠費,我簽下一家公司怎麼交保險
一:如果你們單位真的沒有社保戶頭,就說明你們單位不正規到一定程度了。國家規定,任何單位有義務幫員工繳納保險,如果他不給你交,這本身就是違法。他沒有這個資質,沒有這個社保戶頭就已經是違法經營,一般不可能。
二:如果他實際上有社保戶頭的,叫你自己去交。其實就是為了省錢。如果你自己去交,屬於個人參保,交的保險不可能是全險,比如生育、失業和工傷,都是必須由單位來交一部分的,個人來交保險的話就只能保養老和醫療。這樣子說:比如你單位來交保險的話,保5險,總計要交500一個月,那麼單位要出250,你要出250。這個錢交出去以後500元都在你社保的賬戶里,以後還是屬於你使用。但是你個人去交,你能交的就只有兩個險,那總共交100,雖說你單位給你報銷了,你交出去100,單位又還給你100,但是在你社保賬戶裡面的錢只有100元。而且遇到你工傷、失業、生育(女的有)啥的,你就沒錢賠。所以虧的還是你~~(裡面所涉及的數字就是這個意思,並不是確切數字,具體繳納的金額根你當地的社保水平和你的工資水平還有單位願意給你繳納的基數等等都會有所影響)
三:這樣子的情況我個人不同意自己交,有個單位,他就該給你交保險。如果現在息事寧人,那麼以後出了事等著維權又麻煩了。你是在什麼城市,沒聽說過個人交保險要當地戶口,這可能是各地的勞保政策吧。轉戶口的話這個話題太大了,也不曉得你是什麼個情況,不好說。
㈤ 社保單位欠費怎麼辦
社保欠費需清繳欠費,請選擇辦理部分還款業務。單位內個人清繳社保費,也稱部分還款,是指參保單位欠繳社保費後,參保個人向地稅部門申請繳納其在單位內的社保欠費(包括社保屬性為單位及個人的社保費及相應的滯納金)的過程。
該業務適用於以下情況:
(1)參保單位登記狀態為非正常,已離職的職工自行申請繳納其欠繳的社保費;
(2)欠費單位在無力清繳全部欠費的情況下,欠費單位的職工自行申請繳納其個人社保欠費;
(3)其它符合政策的情況。
需准備的資料有:《單位內個人清繳社保費申請表》一式一份;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屬代辦的,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屬全責徵收前的欠費,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部分還款明細表原件及復印件;屬全責徵收後的欠費,提供單位證明。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急問~原單位欠繳社保,新單位不能接收怎麼辦
1、你可以要求原單位給你補繳保險,這個事情應該在你離職前就做的,現在你離職了不知能否辦到,但是如果要到新單位工作,那就要原單位將你做減員,然後新單位為你增員就可以續交了。2、關於自己補繳的情況,個人應該是補不了的,只有通過單位補繳的形式才能將以前的補繳上,但是新單位未必會給你補繳你入職以前的保險。保險年限是連續的,這個應該不是大問題。3、這一切都是你原單位造成的,你要求你的原單位做減員就行,同時新單位以此為由不能錄用你,我個人認為那是找借口,別灰心,
不是任何公司都這樣的。另外,國家現在的相關政策對於勞動的保護很有效的,如果你有解決不了的問題,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祝你好運
到我要社保網網站查看回答詳情>>
㈦ 原單位要不幹了,但是社保沒有停止,所以一直欠費,我要怎麼辦啊
如果單位欠費的話,你自己的保險是不能夠做轉出的,只能是中斷,所以導致你無法在新單位辦理轉入。有一種辦法是員工社保個人欠的部分,自己可以交上,應該可以轉出
㈧ 原單位欠費 我怎麼才能把社保轉出來
可以攜帶相關依據前往經開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8)原單位社保欠費怎麼辦擴展閱讀:
其他解決方法
根據《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省政府230號令)第五條規定:「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是社會保險費徵收主體,實行五項社會保險費由地稅務機關集中、統一徵收」
《關於全省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從2001年7月1日起統一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徵收」。
因此, 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你也可向地稅機關進行反映。
㈨ 公司社保欠費怎麼處理
公司社保欠費,員工可申請勞務仲裁或是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9)原單位社保欠費怎麼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