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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補回社保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1-26 07:17:11

『壹』 工作了8年公司沒給買的社保能要求補回來么

可以要求公司補齊社保;但是個人部分需要自己承擔,不能折算的;提供能證明工作時長的證據,比如考勤記錄等;公司不簽合同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從勞動關系開始的時候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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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貳』 如果公司不同意補繳社保怎麼辦

找勞保部門唄,他們會很高興有理由罰錢的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回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答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叄』 用人單位不願意補繳社保,到社保局投訴,社保局說他們只能調解,調解不了他們拿他沒辦法.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襲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肆』 不給補繳社保怎麼辦.

補繳條件

1、廣東省戶籍,至2018年7月1日前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含農場)、國家專機關、事業單位、社屬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費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2、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已參保人員且符合第1條,並與單位(不含現工作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人員。

補繳資料

1、身份證及戶口簿;

2、個人人事檔案原件或工作證、工會證、工資條、津貼表等工資支付憑證等;

3、已參保的申請人最後參保地的有效參保證明(在我市參加企業養老參保無需提供)

『伍』 投訴公司補不進以前社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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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勞動仲裁委以超過法定時效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訴求。有的認為,國務院發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2年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這里規定的時效是2年。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社保費爭議的仲裁時效是一年,應當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社會保險費應繳未繳之日起計算。
盡管《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應當如何繳納,長期沒有具體統一的規定。直至1999年《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出台,才統一規定了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項目的繳費方式,導致諸多地方的用人單位的參保大多存在一定差別。
上海對社保繳費爭議的審裁口徑是,2008年5月1日以後,社保繳費爭議的仲裁時效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即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社會保險費應繳未繳之日起計算。2008年5月1日之前與用人單位結束勞動關系的,社保繳費爭議的仲裁時效按《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養老保險爭議的處理意見》規定執行,即:申訴時效最遲自當事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計算,在六十日內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就是說,2008年5月1日之前與用人單位結束勞動關系的,職工只要在六十日內申請勞動仲裁的,也能討回10多年前的社保費。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後,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會費就未必討得回來了。
第二,社保繳費爭議還是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更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據此,許多省市如山東省、廣東省高級法院都明確規定,社保繳費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建議還是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社保機構審理後可以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社保繳費具有公法的性質,公法的法律關系在於公民或法人與國家機構之間的關系。公法關系的權利義務,屬於強制性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沒有權利放棄。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保費是雙方的義務,而勞動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追繳社保費用屬於法定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理解,社保繳費的追繳應當沒有年限限制。有的專家指出,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質,使其不同於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履行一般義務的行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其不應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限制。
員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不存在時效限制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正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到了國家利益,已不單單是員工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的事了,所以對此是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對於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所掌握的標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開始補繳。

『陸』 用人單位對在職員工不辦社保如何補貼

若用人單位不給在職員工按時繳納社會保險的話,無論怎麼補貼,哪怕就是將保險費用全都補貼給職工,將來職工如果到勞動仲裁去告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一樣得為職工補繳保險費用,如果當地勞動部門不允許補繳的話,就得將職工辭職前一年的保險費用(企業負擔保險部分和個人負擔部分)全額退還給職工,若職工去當地法院申訴的話,就需要支付職工辭職前在這個單位兩年的保險費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原單位社保欠費不肯補繳,去了新單位怎麼處理

欠費來如果不繳清,新自單位沒辦法辦理該員工的參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社保是可以補交的,只要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工資單給社保部門,社保部門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各自的比例繳納。

(7)用人單位不補回社保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捌』 員工做滿3年後,但公司沒有幫員工買社保,員工要求補回之前的社保,你會怎麼處理

背景條件首先要搞清楚,是公司統一沒有交納社保還是由於員工個人原因沒有交;當然最好的辦法就是給他補,因為不論如何,一旦變成一個群體事件,就很難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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