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職後發現公司最後一年半沒買社保怎麼投訴
您好 就北京市而言 在職期間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 是可以去各區 勞動仲載部門進行仲裁
B. 在公司工作八年,有三年未繳納社保,今年二月份離職後才發現,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要求補你社保費,並且要賠償,你社保中斷了三年對將來拿退休金影響很大!
C. 如果辭職了中間有幾年沒工作社保怎麼辦
1、補繳中間2年空繳部分,在入職新公司前進行補繳。或者與現公司協商,以個人名義全額擔負由公司補繳。
2、不進行補繳2年空繳部分也是可以的。養老保險是進行累計核算繳費年限的最少不得少於15年。醫療不得少於25年,故在退休前可以核算好先關的時間期限即可。
3、至於新單位繳納社保,會根據入職當月進行繳納,不會自動補繳以前年份。
也就是說,如果辭職了中間有幾年沒工作,社保是允許中間斷交的,也可以將社保轉移為個人的,由個人繳納。社保是累計計算的,只要累計交滿15年社保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離職兩年多發現單位沒給上社保擴展閱讀:
社保的繳納方式是:
1、如果勞動者在公司上班,可以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繳納的比例按照用人單位和員工各自承擔的比例來繳納。
2、如果勞動者是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由勞動者,勞動者可以選擇繳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是農村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D. 離職後,發現單位沒交社保怎麼辦
要去單位申請補交,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E. 公司社保離職兩年沒有交怎麼辦
1.
對你余情未了
2.
忘了
3.
覺得反正分手了刪不刪也無所謂
4.
准備在千帆過盡之後再來找你
F. 離職後發現單位沒給自己交社保,怎麼辦
1、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在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補繳。
2、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辭職後能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如果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主動辭職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在本案中,雖然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但由於勞動者辭職的原因並不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以其他原因辭職後再以此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風險提示】
1、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注意不要超過仲裁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此,勞動者應當及時主張權利,以免超過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2、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等原因而主動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在辭職原因中特別註明,以免自己的主張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G. 公司有兩年多沒給員工買社保,離職後可以要求補回來嗎
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故不論勞動者是否離職,都可以要專求公司補繳社會屬保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因用人單位原因無法給勞動者補繳社保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如應繳未繳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投訴。對具備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情形,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H. 離職快兩年了,才知道以前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咋辦
盡快交涉,否則就是起訴,不然就過了法律訴訟時效。
我國在法律上規定了不同的民事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另外還有4年的特別訴訟時效,即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所以,只要記住「特別訴訟時效」;其他的一般都是「2年」。
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附條件或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起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後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