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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社保繳納年限

發布時間:2021-01-28 02:55:37

㈠ 事業單位社保要交滿多少年

累計繳納滿十五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內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容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1)事業單位社保繳納年限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

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㈡ 上海事業單位 社保繳費年限

上海中公為您解答:
是要退回的,已交社保金中養老金部分比重比較大,以下主要是上海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養老金方面的政策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㈢ 什麼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國家和省工齡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中,按照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計算)。

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經調動或被錄(聘)用為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原單位為其在企業工作期間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時間應作為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作為視同繳費年限;未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時間不得作為實際繳費年限,也不得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符合國家及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被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的,原單位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時間應作為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被機關事業單位按正常程序錄(聘)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其中,原單位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時間應作為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屬於被本單位錄(聘)用的,其在本單位最後一次當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㈣ 1,事業單位自動離職,辦社保時,過去的工齡不視為已繳納年限嗎

1.離職前,如果單位沒有辦社保,過去的工齡不視為已繳納年限!

㈤ 事業單位人員什麼時候開始交·社會保險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從2014年10月開始個人交保險。

2015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國發〔2015〕2號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決定》要求,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5)事業單位社保繳納年限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

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

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㈥ 事業單位辭職後社保續交,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自動離職的,僅可以從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個人繳費之日起計算繳費年限。

按照法定程序辭職的,之後有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之前在事業單位工作年限,應當計算連續工齡,並視同繳費年限,與之後參加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職工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6)事業單位社保繳納年限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㈦ 我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已經繳納了10年的社保,辭職後能不能續繳。

辭職後可以繼續繳納社保,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社保繳費方式:

1、到其他單位工作的,可以由單位繼續繳納職工社保。

2、自己開設公司的,可以憑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公章,到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門辦理單位社保證,再為自己在公司繳納職工社保。

3、不再繼續工作的,可以在戶口所在地個人繳納社保,有兩種方式:

(1)城鎮戶口在戶口所在街道,農業戶口在戶口所在鄉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居民或者農村養老、醫療保險,本人拿身份證、戶口本辦理。

(2)在個人存檔案的人才中心或者職介所,繳納靈活就業社保,本人拿身份證、戶口本、存檔證辦理。

(7)事業單位社保繳納年限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有個人賬戶,身份證號就是帳號,辭職後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

(1)停止交費,形成繳費年限中斷,個人賬戶積累停止,但只要時間不長對今後影響不大;

(2)由於個人全額繳納,即不中斷繳費把過去連同企業繳納的部分一並自己繳納,但這樣個人負擔較重不太合算;

2、如果到外地謀職可以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到新的就業地區。不管哪種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按原帳號繼續繳費即可,不用補交,但就是不能退。

3、醫療保險,也有個人賬戶,辭職後處理方法基本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的錢可以在當地繼續使用。

4、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都沒有個人賬戶,辭職後保險自動解除,但失業保險只要繳費滿一年,不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失業,就可以領取。

5、住房公積金,有個人賬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費用,全部形成個人賬戶總額,就如同銀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權屬個人,辭職後只不過停止了存錢,但賬戶的錢還是勞動者的,只要符合公積金提取規定,隨時可以提取,以後也可以續交,永遠不會作廢。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享受社保待遇





㈧ 事業單位人員繳納社保滿十五年,辭職後能不能享受養老金政策有何依據呢

我曾經從事人事工作多年,比較熟悉社保和退休工作。看到你的案例,還是想結合自己的認識,給你一些建議或忠告,供你參考。

既然題主很篤定地說自己已經交足了15年的養老保險,那麼無論今後是否離開事業單位,將來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後,按月領取養老金是肯定沒問題的。因為完全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兩條法律依據。一、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我認為以你的案例而言,從事業單位辭職,只考慮這一點,難免有失偏頗,或者說還遠遠不夠,你的當今之計,還有待進一步商榷。

其實,在事業單位工作並退休,和企業相比,單就在職待遇、社會人脈、工作及生活壓力、退休待遇而論,就已經是很多人羨慕,甚至是夢寐以求的事情。而題主你卻要辭職,令人費解。從你的描述中看到的是你的疲憊,而不是有更好的職業定位,不知遇到了什麼問題,是否可以解決。從你的描述中分析,你至少也是四十歲上下的中年人了。在這個年齡做這種轉換,我勸你還是應該三思而後行。畢竟在事業單位辭職,不算小事,影響到你一生職業生涯的路徑,職位錨的重新定位,事業發展,社會生活,家庭生活及退休後的待遇等一系列現實問題,應該是個慎重的決定。

㈨ 事業單位社保里視同已繳年限怎麼跨省轉移非常感謝!

社會保險轉移流程:
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內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容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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