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原公司沒買社保,入職新公司的問題。
一般來說,新單位不會追查每個員工以前在什麼單位工作、有沒有交社保。也內不會影響你容在新單位入職和繳納社保。
但想提醒你的是:如果你有與原單位存在勞務關系的證據,如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卡或記錄、證人證言等,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12333投訴,要求原單位補繳社保,但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也須繳納。
② 入職當月公司未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入職當月公司未繳納社保可否要求賠償分兩種情況:
1.入職時間在當月回15日之前,當月會繳納社保;
答不繳納可以要求補繳當月的社保;
2.入職時間在當月15日之後,則在次月繳納可以在次月繳納社保。
合法,可以不與補繳;
勞動法關於社保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只要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
③ 員工入職公司未繳納社保
合同項可以後期協商,這樣填合同不規范,但是不至於無效
只是因為不交社保版問題,直接去社保局稽核權部門投訴單位,要求單位補交,補交基數可以提供個人工資卡流水或者要求單位提交工資單證明實際工資
和單位有勞動糾紛無法協商一致再考慮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要寫明申請仲裁的請求,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④ 入職當月公司沒有繳納社保
入職後一個月內為員工購買社保,如果不購買社保可以到社保局進行內仲裁。
單位必須給在職容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⑤ 入職兩年多,公司未繳納社保,違法嗎
肯定違法。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離職時註明因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並申請勞動仲裁;向社保局投訴。具體法規有:
1、勞動者有權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38條
2、 賠償損失。未依法繳納社保,且社保機構無法補辦致使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員工有權要求企業賠償損失。——《最高院司法解釋(三)》第1條
3、面臨直接劃撥、扣押、查封、拍賣等強制徵收法律風險。相關法律條文:《社會保險法》第63條;《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16、21、23、25條;《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暫行辦法》第7、9、10條。
4、 直接追繳、罰款等法律風險 。罰款金額:滯納金+罰款。深圳市滯納金繳納標准為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逾期仍不繳納的,強制征繳,並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案例:勞動者應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尋求解決。如關於深圳市深可意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補足)指令書的送達公告。鏈接:http://www.szsi.gov.cn/sbjxxgk/tzgg/simtgg/201509/t20150929_3244128.htm
⑥ 明明答應繳納社保,入職了之後,公司不給繳納社保怎麼辦
第一公司這樣做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但是卻不屬於違法用工。在這種情況下你就要想好你是否想待在這個公司,如果你想就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記錄,還有工資卡,作為證據,證明自己曾經在這里工作過。這樣如果你哪天不想做了就可以反將一軍,向你們本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賠錢,讓公司為你繳補所有的社保。
其次,如果你們最後真的走到了很嚴重的地步,那你就可以向勞動局舉報。當然做到這種地步的時候,你一定要考慮清楚。
其次你要想一想工資的待遇以及未來的發展怎麼樣,如果不給買社保,但是其實工資比較高,自己花點錢買,也沒有什麼。q以後升職的機會很大,平台很廣的話,你也可以忍辱負重一下。
⑦ 新入職員工,公司並沒有按時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該怎麼去維權
、你可以通過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監察部門反映的方式,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監察部門督促公司為你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用。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63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7條第2款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可見,責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屬於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的職責,在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可以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法通知銀行扣繳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勞動者個人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訴求,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之規定,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勞動者如果起訴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損失,則是可以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