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未依法買社保具體有哪些
1.
個人繳來納只能繳養老保險源和醫療保險。單位繳納為
五險
: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
2.
個人繳納需帶上身份證,
戶口本
,一寸登記照四張,去
戶籍所在地
轄區社保的個人窗口開戶。
3.
單位繳納只需提供身份證和登記照。
②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怎麼補償
1、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在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補繳。但由於政策的原因,目前北京地區農業戶口的社會保險無法補繳。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養老保險賠償,賠償數額的確定可參照《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規定。2、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辭職後能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如果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主動辭職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在本案中,雖然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但由於勞動者辭職的原因並不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以其他原因辭職後再以此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風險提示】1、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注意不要超過仲裁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者應當及時主張權利,以免超過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2、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等原因而主動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在辭職原因中特別註明,以免自己的主張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在我們辦理的很多案件中,勞動者由於對法律知識掌握的不夠全面,雖然自己的權利遭受侵害,卻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趙律師建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如果想解除勞動關系,應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在律師的指導下解除勞動關系,以盡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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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怎樣才算"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具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沒有進行參加社會保險登記的,也就是說,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
第二,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
1,按時繳費是國家的規定,應該按照規定按時繳費,不能拖延,拖延不繳的,視為違法行為。
2,根據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是按照本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當職工的工資低於社會平均工資60% 的,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為了節省資金,擅自決定只為職工按照最低繳費基數60%繳費,是違法行為。
第三,只參保社會保險其中的全部,只參加部分保險。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但是個別企業只為職工參加其中一種或者兩種社會保險,也是屬於違法行為。嚴重侵害職工的切身利益。
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應該給予處罰。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④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關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文義上理解,存在三種情形:情形一,用人單位從來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二,用人單位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三,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那麼是否在這三種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均需要按照法定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呢?對此,各方理解不一。
【典型案例】
姜某於1995年11月進入上海某拆遷公司工作。雙方自1999年1月1日起簽訂勞動合同,最後續簽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6年1月1日起,姜某每月工資由2000元/月調整為50000元/年。2007年1月1日姜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姜某擔任總經理助理工作,工資實行年薪制,全年50000元,先發90%,年終考核後再發10%。2008年1月1日,雙方又簽訂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姜某基本工資按實際發放,未約定年薪工資。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姜某每月領取工資分別為2994.60元、3274.60元、2994.60元、2994.60元。
姜某擔任總經理助理期間,兼任公司員工工資支付明細表的製作人、審核人,也是社會保險費繳納的具體經辦人。2007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因公司原申報城保參保人員工作性收入總額與城保人員全年發放工資總額審計結論不一致而向公司發出整改通知書,其中姜某原申報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4166元,調整後上年月平均實際工資性收入為3895.90元。而公司按4166元/月為基數為姜某繳納2007年度和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但是,除了上述工資之外,2007年1月公司還支付了姜某2006年度年終獎40000元、2007年3月支付姜某2006年獎金15000元、2008年1月公司支付姜某年終獎30000元。
2008年5月13日,姜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書面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姜某表示其提出的「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公司2007年至2008年的社會保險費未足額繳納。
【裁判結果】
本案的焦點在於公司未足額為姜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姜某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公司是否應當按照法定標准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2008年5月28日,姜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78714元,該會裁決對姜某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姜某不服,訴至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也駁回了姜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一)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制的對象。
用人單位「不繳」、「少繳」、「延後繳納」的現象不少,勞動者的利益受到了嚴重侵害。在這三種情形下,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也是採用了第二種觀點。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該意見實際上是放寬了對用人單位的管制,減少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機會。
(二)未足額、未及時繳納的法律責任是按照法定標准進行補繳
及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補繳差額部分。
⑤ 公司一直未依法為我繳納社會保險費,怎樣
一是可復以申請單位補交社保制;
二就是申請單位經濟補償,《勞動法》規定:即工作一年,工作半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一個月工資標准,依次類推計算。
你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
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系,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單位方式參保,以實際工資作為交納基數
⑥ 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承擔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必須有社會保險的條款。根據專社屬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此外,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還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則由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請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可以提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