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社保
分公司和總公司同屬於一個法人主體,最終債權債務是由總公司承擔,因此,社保繳納,工資社保承擔,不論由分公司,總公司承擔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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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繳納社保這樣合法嗎
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繳納社保這樣合法。
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回是由總公司承擔責任的。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③ 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繳納社保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
因為無論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都是獨立的營業執照和公章,除了隸屬關系外,基本上沒什麼關系。
而社保的繳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由總公司變成分公司,已經不屬於原公司了。因此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
《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④ 與分公司簽勞動合同,社保該由分公司交,工資由總公司發行嗎
分公司和總公司同屬於一個法人主體,所以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有分公司繳納本地社保,工資由總公司發是可以的。而且只要用人單位按時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是不違反法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4)分公司幫總公司付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⑤ 母公司為子公司員工交社保是否合法
不合法。
因為無論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都是獨立的營業執照和公章,除了隸屬關系外,基本上沒什麼關系。
而社保的繳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由總公司變成分公司,已經不屬於原公司了。因此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⑥ 勞動合同和分公司簽訂,但是工資由總公司支付,社保,個稅由第三方公司支付,這樣合法嗎
勞動合同和分公司簽訂,工資由總公司支付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社保,個稅由地方支付,就有一定風險了,不知道你所說的這個第三方支付(社保辦理)是以什麼單位名義辦理的,如果是以總公司名義辦理,就沒有多大風險。
⑦ 總公司代支付社保,公積金工資在分公司發,分公司應該怎樣做會計分錄
總公司代支付社保,費用是分公司承擔么?
1、計提工資、社保及公積金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生產成本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養老保險/公積金
2、支付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貸: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社保及公積金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3、支付公積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4、總部代墊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社保
貸:其他應付款-總部
5、支付總部代付款
借:其他應付款-總部
貸:銀行存款
⑧ 請問員工在分公司工作,社保在總公司繳納,勞動合同在總公司簽訂還是分公司簽訂呢
社會保險在總公司繳納,勞動合同與總公司簽訂為宜。而且分公司並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即使分公司依法有資格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由此所產生的責任也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8)分公司幫總公司付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⑨ 我公司是分公司,總公司的部分員工是掛名在我們分公司的,工資由總公司發放,社保是我們分公司繳納。
員工是分公司的,在分公司發工資,可能分公司沒有辦理社保登記,也不想在分公司有稅收業務發生,就在總公司給他交個稅和保險,理論上工資,個稅和保險要一地統一,總公司要給做工資。
1、扣繳義務人的確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之規定。
另,據國稅函1996602號規定第三條,對扣繳義務人按以下標准認定:
關於扣繳義務人的認定
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准規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2、納稅地點的確定。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
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據此,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其所在地繳納代扣之稅款。
3、結論:應在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而扣繳義務人的確定,還需要稅務機關的認定。因此,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對於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並委任,並根據總公司的委託或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四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於總公司,並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基於上述特性,《公司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部門登記,分公司在登記後應當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⑩ 關於總公司支付分公司員工工資和社保的證明
證明:
XX稅務局:
本公司按照貴所章程規定,本公司的員工工資全部由總公司發放;包括在貴城市的分公司。附表是我公司給分公司員工的工資發放表和這些員工在總公司所在城市稅務局的納稅證明;請查收。
特此證明。
某某公司
某年某月革日
社保繳費證明各地根據當地政策都會有所不同,總的來說,大同小異。下面以南京市為例,簡單介紹下社保繳費證明的規定。
目前,用人單位及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已成為各部門進行資格審核認證的重要內容。為做好開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工作,加強對開具對象的跟蹤管理,現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對個人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由申報服務一科在其《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信息查詢表》上加蓋業務公章。對需加蓋中心公章的,經申報服務一科科長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二、對單位需出具單位(或職工)參保繳費證明的,稽核一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或介紹信,在審核其參保繳費情況後開具證明,經分管主任和主任審核同意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對參保面不足、繳費明顯不實、有欠費的單位,稽核一科應要求其立即進行自查整改,對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對象,實行跟蹤管理。
三、對單位因參加企業年金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申報服務二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書面申請。
根據《轉發部社保中心〈關於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明的通知〉》(蘇社險管[2006]19號)規定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未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在表格中註明情況),經分管主任和主任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四、科室的業務公章須專號對人,綜合科須做好中心公章使用情況登記以備核查。
(10)分公司幫總公司付社保擴展閱讀:
公司給員工買社保好處:
1、企業的利益需要高素質的員工來實現,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暫時省點錢,但是一旦被查處,還要被罰款;
2、高素質的員工也可能因為沒有社保而流失,影響企業的發展;
3、另外,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對於小企業尤其實惠,一旦有事,可以說花小錢辦大事。
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