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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辦理最後一位社保減員

發布時間:2021-02-02 06:18:09

⑴ 單位的最後一個人員的社保減員怎麼辦理

問題:1.減員就是轉出嗎?我下分工作還要再北京 應該是辦理減員呢還是轉出呢?2.我的醫療保險已三個月以上沒交了 是不是先到朝陽的一樓做補繳 之後當月就可以辦理減員了?

逐個回答:1、減員按正常程序減員,如你還在北京工作,千萬別轉出,按轉往他區處理。
2、三個月以上沒交,如要補繳,會產生滯納金,另補繳還要好多材料,還要報批,手續繁瑣。沒交就沒交唄,反正你這幾個月也沒有發生費用,如未繳費狀態持續半年內的話,按現行政策,不影響你以後的社保,放心吧。

⑵ 員工離職最晚辦理社保減員手續的時間

員工離職最晚辦理社保減員手續的時間:
1、企業員工參保人員的增減變動要在每月的月初到15日內到養老保險中心辦理手續。
2、辦理參保人員減少要帶身份證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3、單位填寫增加變動表,到區養老保險中心的大廳辦理手續。
4、超過15日就不再辦理變動了。只能辦理喪葬費和其他業務。

⑶ 社保最後一個人怎麼減員

社保賬戶中就一個人,可以做減員。單位要拿著最後一個月的銀行托收單原件和復印件辦理回最後答一個人減員。
用社保系統企業版做減員的方法是:導入四險和醫療的數據 然後點個人變更登記——單位名稱-查詢-選中你要減的人-在停止繳費險種那畫上對勾--醫療個人停止繳費原因—四險停止繳費原因---點下設置---點減員---列印報表--再去報盤。
一、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等。
二、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⑷ 公司社保最後一人,怎麼做減員

原單位將資料交到當地人力資源進行減員。

⑸ 北京公司最後一名員工辦理社保減員如何辦理需帶哪些文件

  1. 五險合一軟體做減員報盤

  2. 銀行上個月社保繳費扣款單

  3. 公章

  4. 攜帶減員報盤 銀行扣款單 公章 到社保局窗口辦理

⑹ 北京最後一個人社保減員需要什麼手續

最後一個員工的減員,必須要用五險合一的軟體來處理,如果一直用數字證書而沒用版五險合一的軟體的話權可以點擊數字證書中的查詢-定製查詢-選擇企業信息導出-一般第二天會出結果,之後再把導出的數據導入五險合一軟體中做減員,報盤,去社保辦理的時候要帶上最後一個月的銀行托收單復印件加蓋公章,減員表(一式兩份),報盤的數據,社保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網上約普通號就可以辦理了。

⑺ 公司社保最後一人,怎麼做減員

原單位來將資料交到當地人力自資源進行減員。

⑻ 單位社保網上增減員應怎樣操作

工具:電腦

一、操抄作步驟如下:

1、首先,進入地稅局,用戶名即是單位稅務登記號,接著填上還密碼和驗證碼,點擊登錄,跳轉到下一個頁面;

二、然後列印新參保人員的那個表(1份),個人信息登記表兩份(需要貼照片,照片得是白底、彩色、免冠、一寸的),如果上保險的是外地來京人員就得要他的戶口本復印件(首頁及自己那頁),上保險那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2份)以上的都得蓋公章。然後就去社保局拿一個號就行了。

⑼ 離職至今上一家公司以最後一個員工不能辦理社保減員為由拖了一年也不辦理社保減員的問題

員工和單位已經解除勞動關系,那麼單位就需要在15日天為員工辦理社保轉移或者停保手續,如果單位沒有辦理給員工帶來損失,單位需要承擔責任。

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要求單位解除社保關系,並且要求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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