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剛畢業,辦理了上海戶口,單位不給繳納社保,那我如何以單位名義去自己繳納社保 謝謝。
給辦了戶口但是不給交社保?這是什麼單位丫,該不會是為了落戶口所以簽了假合同專,人家實際不接收你工作屬吧。這種情況沒辦法。
但如果單位真的跟你簽了合同和你具有真實的用工關系的話,單位是必須為上海戶籍員工繳納社保的,如果另有隱情,你還想以單位名義交社保,那一定要與單位協商,因為一定要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號的,而且交保險都是定期存入指定社保銀行存款賬號,不以現金形式支付的。
Ⅱ 上海私企如何為非上海戶籍的企業員工繳納社保
上海本地城鎮戶口,社保繳納五險一金(公積金),外地城鎮戶口繳納版同上海本地城鎮戶口。權
上海本地農村戶口,社保繳納三險,有的單位可能不給繳納公積金。外地農村戶口同上海農村戶口。
各項繳納比例社保會直接按照你們的工資標准劃扣,具體可參見12333的網站,有詳細名目。
第一次去社保要帶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待繳社保員工工資表、戶口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等。
Ⅲ 我剛畢業,辦理了上海戶口,掛在一私企,單位不給繳納社保,那我如何以單位名義去自己繳納社保 謝謝。
用單位名義交不劃算,你可以去社保中心問用個體名義交需要什麼手續.看看能不能方便點.
Ⅳ 上海戶籍 單位只交綜合保險
上海的綜合保險只對外來就業人員適用,
本市戶籍勞動者必須交納社會保險,單位的做法是不正確的.
綜保與社保的差別相當大,簡直就是兩碼事,
就算上海人能交綜保的話,那也等於白交。
Ⅳ 上海五險一金是否是單位必須強制繳的
基本原則:
2011年7月1日起,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2012年4月1日起,本市將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納入城保參保范圍。
繳費規定:
外省市城鎮戶籍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外省市非城鎮戶籍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
滬府發(2011)26號
滬府發(2011)27號
滬府發(2011)28號
[滬人社養發(2012)20號]
至於公積金,國家沒有強制性規定,公司可根據自己情況繳納或者不繳納,以上信息來源於上海市社保局,如有其他疑問可到官方網站進行查詢和咨詢,具體以國家政策為准。
Ⅵ 我是上海戶口,也在上海上班。是否公司必須為我繳納四金
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版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權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系,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單位方式參保,以實際工資作為交納基數。
Ⅶ 轉上海戶籍社保要求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上海社保主要包括三種人群:本市回戶籍、外地城鎮答戶籍、外地非城鎮戶籍。本市戶籍和外地城鎮戶籍繳納五險,外地非城鎮戶籍只有三險(缺少失業和生育保險)。這三類人員在社保系統中分別歸屬不同的子系統。
具體你繳納的是五險還是三險,在網上是查不出來的,必須在社保中心查,到工作單位人事或財務那裡也能知曉自己繳納的是幾險。
按上海的規定外地戶籍女性滿40周歲、男性滿50周歲,在外地繳納的社保是不能轉移到上海來的。但是當你的戶口遷到上海以後,還是可以轉的,前提是你先繳納上海戶籍人員的社保(哪怕只交一個月),建立一個新的賬戶,接著就能把江蘇的社保轉過來了。
Ⅷ 最新的勞動法條例,在上海工作的外地城鎮戶口人員,公司是否必須為其繳納上海社保有相關勞動法規定嗎
本市將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06月28日
近日,市政府頒布《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關於本市郊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等四個文件,將在本市就業的外來從業人員和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圍。6月28日,市政府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就上述調整政策作統一發布。
按照本市原有規定,外來從業人員主要參加本市綜合保險,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主要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隨著近幾年國家層面《社會保險法》、《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台,本市須調整外來從業人員及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政策,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將外來從業人員及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圍,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險體系,保障外來從業人員及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公平參保的權利。
根據新的規定,今後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按照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險種和繳費規則與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完全一致,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目前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三項社會保險。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單位22%,個人8%;醫療保險,單位6%,個人1%;工傷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費。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辦法:2011年度(具體時間為發文之日至次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12年度(就是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45%;2013年度(就是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50%;2014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55%;2015年度起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繳費基數也可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個人繳納的8%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異地轉移接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待遇領取地確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規定計發養老待遇;醫療保險待遇方面,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從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次月起,可按規定享有門診醫療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圍、支付標准和轉移接續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方面,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後,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准和申領支付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按本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因工緻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標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按《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後,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同時,按照新規定,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也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按照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其中,2011年6月仍在繳費的小城鎮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2011年7月起應當停止在小城鎮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轉為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間,繳費基數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可以逐步過渡:單位繳費基數按單位內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個人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17%,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5%,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7%,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19%,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8%,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9%,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2%,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8%,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12%,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2%。上述郊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經協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現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參保繳費。
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其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轉移銜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個人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和《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分別分段核定,按規定合並計算。合並計算後,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上述新政策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Ⅸ 我是上海本地的我現在工作的單位不給繳納社保
異地用工社保如何繳納?文/洪桂彬某外商投資企業HR咨詢:我公司全國各地都有辦事處,而公司總部也就是注冊地在上海,請問公司給異地工作的員工繳納綜合保險是否符合勞動法?現有在天津辦工作的一位員工認為,在異地工作公司應該為員工繳納當地保險,請問如果這位員工在天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有勝訴的把握嗎?期待回復謝謝!答復:本例涉及三個層面的問題:(一)辦事處的主體地位問題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分支機構含義界定的答復》,《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稱「分支機構」是指企業法人投資設立的、有固定經營場所、以自己名義直接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隸屬企業法人承擔的經濟組織。據以上規定,如果不開展經營,只是聯絡和辦事的機構(辦事處),既不屬於分公司,也不屬於分支機構。在新《公司法》實施以前,原《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曾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當時公司設立辦事處須經履行登記備案手續。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生效後,情況發生了變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後,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可見,新情勢下,外資企業設立辦事處無須經工商登記,但只能從事聯絡咨詢工作,不得以辦事處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二)異地用工的社會保險問題根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登記實施屬地管理。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你單位總部注冊在上海,由於辦事處不屬於分支機構,所以在當地繳納社保缺乏主體條件。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上海公司,則在上海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由於社會保險繳納與用工登記手續緊密相連,因此,在外地辦事處工作的員工若為非上海戶籍,你單位可以為其繳納綜合保險而無須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三)勞動仲裁的訴訟主體資格與履行地的證明責任問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有關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主體必須屬於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適格主體:根據現行法,申請勞動仲裁適格主體主要包括: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3)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人員、台港澳人員和定居國外人員。4)非法用工單位和童工事故傷害涉及的主體。辦事處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與辦事處發生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不會受理。因此,你公司員工若申請仲裁只能以上海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員工向上海公司申請仲裁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法律確認了履行地優先的管轄原則,但司法實踐當中,仍然要求勞動者承擔履行地的證明責任。對公司來講,若在天津遭遇仲裁,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以便利在上海解決爭議。編後語:企業異地用工管理實踐當中,常常出現公司總部願意為異地員工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與此同時取消公司注冊地的社會保險繳納,此蘊含一定的勞動爭議風險。假如用工登記在上海,實際上班在深圳,員工保險在深圳繳納(許多公司通過委託外包公司代繳的方式操作),由於上海不繳納任何社會保險。員工未來以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可能會得到仲裁支持。建議企業要求員工提供每月社會保險繳費清單作為免除公司總部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責任的憑據,並通過《協議》的形式明確社會保險繳納方式、違約責任的承擔等問題。此有利於預防爭議及將企業風險控制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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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公司說上海市現在開始強制繳納個人社保了,所以想問問相關問題
1、社保有城保和鎮保,城保是五險,鎮保就只有養老,工傷和醫療。
2、社保是可以轉移合並的,轉走是全部轉走的
3、下家公司會在公司所在地的社保中心為你交社保,等你工作穩定了再把社保轉移過去就行了。
假如是在不同的城市之間轉的話,流程是:
在A城市繳納社保,離開A城市時,你只要到A城市參保繳納地社保局辦理遷出社保辦理一張社保遷移憑證,然後拿這張遷移憑證到B城市工作單位的繳納地社保局申請異地社保帳戶合並即可,遷移合並的社保,並不影響你的累計繳費年限。
假如上海跨省轉移的話,流程就比較復雜。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3、今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台《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接接續暫行辦法》,這是繼半個月前出台基本養老關系跨省轉移辦法後的又一項惠及個人基本保障的政策,這一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行。
4、暫行辦法規定,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個人賬戶可以跟隨轉移劃轉。具體實施細則尚未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