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不買社保可以不提前申請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么
可以的,這個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專一屬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你說的是上述第6款,參考第2款來看,未參保時與提前30天申請離職是一個道理,即直接解除合同、立馬走人。
你還可以以未參保未有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
B. 公司停止交社保,不給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解除合同後,沒有新單位接收的嗎?
如果有新單位,那麼新單位應該續交的。
沒有單位,那您可以到社保去調整一下繳費基數,
沒有必要繳那麼多現金進去的。
問一下,您現在年齡多大了?
如果年紀不大,就按上述辦法,
如果距退休5年之內,
您可以選擇多繳納些的,
那樣退休可以多拿些。
C. 可不可以以未購買社保為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准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D. 公司不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都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而不用做到提前一個月,因為是單位違法在先啊.辭職後,你應當及時去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E. 公司一直沒交社保,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拿到補償金嗎
可以。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據此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公司不買社保解除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者可以通過EMS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同時在快遞單上註明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形,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然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應當親自或者書面委託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四)被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送達地址確認書。
(六)相關證據材料。
F. 公司未給員工買社保,應按照什麼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得到什麼賠償
因為法律條紋很多,我只把與你有關的列出來。
1、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所以,你現在完全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隨時都可以走人不需單位同意。
2、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是手寫的,這個你要要求單位給你,如果單位不給i,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是說,你可以告訴單位,如果單位不按規定辦事,你就到勞動部門投訴。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是不跟你買社保)
4、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至於社保部分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從你入職時(2009年11月)至今的所有社保得單位部分,但是補繳的個人部分還是需要你自己支付的。
應該說,你可以得到的經濟補償就是額外1個月的工資與社保的單位部分(這部分是你要求補繳社保才由單位交個社保局,不會直接換成金錢給你)。
G. 以公司不買社保為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賠償金,辭職信怎麼寫
這個不能叫辭職信,就寫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通知,發給公司,並請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H. 單位不買社保,我想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操作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補償。工作未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可以向工會或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幫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8)公司不買社保解除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