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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斷交可以要求賠償嗎

發布時間:2021-02-04 18:34:31

❶ 公司斷交社保,員工受到影響與損失,怎麼要求賠償損失

因公司斷交社變,員公受到損失,可以和公司協商,解決不了可以到相關部門去投訴。

❷ 公司忘交社保,我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

好像是補交不算中斷,補交很久以前的要加一些滯納金之類的。那也是公司的事與你沒什麼關系,你也沒什麼損失。還是問問清楚好。當然如果你本來就不想幹了,這倒是一個理由。

❸ 公司停止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嗎

可以要求經濟賠復償。
如果員工制是在合同期內按照合同,一直正常工作,公司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停止繳納社會保險金的,員工有權力要求公司補交所欠交社會保險金,和公司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去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公司補交並且要求進行經濟賠償。

❹ 公司一直沒交社保,離職後可以要求賠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條例的規定
沒有簽合同和交社保的
公司必須從08年2月到12月,給你支付雙倍工資,你現在已經視同跟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能隨意的跟你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你打算以公司沒有交社保為由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說公司打算跟你解除勞動關系(無論什麼情況,你不要自己主動辭職,這樣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那麼除了雙倍工資外,公司還需要支付你1.5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這個計算的時間是從08年開始,工作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也是1個月,不滿半年是半個月,金額是你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還要給你從工作之月起補交社保,如果要現金補償,那是你跟公司協商的結果,勞動仲裁之類的一律都是補交
08年之前的那屬於勞動法管,勞動法沒有明確該怎麼補償,只說要補償,所以,可以跟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定
工資條是最好最重要的證明,此外,工作證、考勤記錄和證人證明都可以,證據肯定是越充分越好

❺ 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辭職後可以要求賠償嗎

單位未抄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襲,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

❻ 公司無故斷交社保怎麼投訴,因為還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工資損失等等。
如果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產生糾紛,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❼ 公司補交了社保,還能要求經濟賠償嗎

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離職時單位就應該支付補償金,單位後面補交不影響你之前離職時要求補償金
按你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❽ 公司社保斷交了,沒有通知過,該怎麼補償

您好!一般情況保險應當以實際收入為基準繳納.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日開始為員工版繳納全部保險,包括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不繳納保險或不足額繳納保險屬於違法行為, 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或作相應經濟補償。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單位沒有繳納保險未超過1年的,那麼員工可以要求補繳;未繳納保險超過1年的社保局就無法辦理補繳了,員工只能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經濟補償。 如果是單純的保險糾紛勞動仲裁不受理,員工只能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❾ 公司不交社保,自己交了,現在離職可以要求單位補償嗎

可以要求單位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公司社保斷交可以要求賠償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❿ 已經離職,但發現公司社保欠費,我可以申請賠償嗎

留好證據,到社保局去查或者勞動部門舉報,要求補交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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