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單位不交社保如何處罰
社會保險金是勞動者的「活命錢」,可以讓他們在年老、失業、生育、由於工傷而版喪失勞動能力權時,獲得物質幫助。
對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從該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中劃扣社會保險費。對不足額繳納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應價值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加大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力度。根據草案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欠繳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以往的處罰上限是2萬元。
2. 勞動法社保繳納規定 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罰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2)不買社保公司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
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3. 公司不買社保怎樣處罰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必須購買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 公司未給職工繳納社保,會面臨罰款嗎
公司未給職工繳納社保,是會面臨罰款的。
5. 公司不給職員買社保他們犯法嗎怎麼處罰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法律規定要在員工入職後三十天之內購買,超過就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一種員工福利,還有社保是強制性的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單位不給職工交社保,毫無疑問是違法行為。
職工社保應該由企業進行繳納,企業社保費用由兩者共同承擔。根據規定,企業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機構申辦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企業與員工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應在用工30日內為員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也就是說,合法用工企業一定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6. 如果公司不給員工上社保,公司會有哪些處罰
應該罰款,你要到勞動局告他,他們公司沒有交社保的員工越多罰的越多,趕快去告他
7. 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如果要求公司補交社保,社保局會不會對公司進行罰款
會加收滯納金。
滯納金的演算法:1、根據《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2011年6月以後(含6月)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以每月應繳納的社保費金額計算。
2、 帳目所屬期:2011年6月以前(不含6月)的費款 公式:滯納金=應繳費款*(2011年6月30日-滯納金加收日期起+1)*千分之二+應繳費款*(滯納金加收日期止-2011年7月1日+1)*萬分之五;
3、帳目所屬期:2011年6月以後(含6月)的費款 公式:滯納金=應繳費款*(滯納金加收日期止-滯納金加收日期起+1)*萬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