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沒交社保,可以立馬辭職走人么
勞動者可抄以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襲保為由被迫辭職,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㈡ 辭職後社保已經2年沒交了,會對原來繳納的社保有影響嗎
現在隨著國家管理越來越嚴格每個公司都會給自己的員工繳納社保的費用,而不懂大家有沒有遇到一種情況,就是不想在公司繼續幹下去了選擇了離職,但之後卻沒錢交社保了,在進去新的公司之前斷交了幾個月社保,很多人就會有疑問了,如果離職後沒錢交社保,斷交2個月會有上門影響嗎?大家來看看小編給大家解釋的,看完你就清楚了。
生育保險的話對於一些已經組成家庭並且計劃要孩子的人來說就要注意了,生育保險的使用要求可是必須要交滿6個月以上,並且額度足夠,不過如果是沒有結婚或者是近期沒有想要孩子的話,斷交兩個月對於這個的影響是不大的。
現在大家對於離職後沒錢交社保,斷交2個月會有什麼影響,這個問題理解清楚了嗎,小編要提醒大家最好在找到新的公司之後跟公司商量下能不能幫你補繳斷交的社保,如果公司不同意的話大家最好也是自己去補齊會比較好哦。
㈢ 社保我離職了公司不交,我怎麼辦
員工離職後公司就沒有義務給員工繼續繳納社保,並且在員工離職後公司應該及時給該員工辦理減員手續並盡快協助辦理保險轉移手續。
如果員工在職,企業是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因為這是國家強制企業的行為。否則企業會受到行政處罰。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㈣ 離職後發現公司沒交社保怎麼辦
你自動離職公司就不會幫你繼續繳納社保了!如果你是本市人那麼就很辦了,因為不涉及到回外籍人員答辦理!如果你想繼續交下去的話你就直接在找家單位能幫你交社保的就可以了!也不用從新辦理什麼的,因為你的城鎮戶口又是本地人,但是如果時間不交的話在繼續繳納的話要把所欠的錢一起交上包括公司幫你交的都要你自己補上的!明智的選擇就是找個單位幫你交這樣自己繳納的費用少!而且如果是自己繳納沒有公司繳納的話,要多交5年才能退休!這樣不合算的!
㈤ 公司社保沒交,我可以辭職嗎
勞動者在行使辭職權時,須履行法定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或試版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權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除協議中有約定服務期及競業限制條款外,無需支付任何違約金。不繳納保險也是違法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單位補繳保險。
㈥ 我提出辭職之後去查社保公司沒交社保我該怎麼辦
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補繳社保費。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辭職(也稱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有爭議,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依法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㈦ 想從現在的單位辭職,但是單位社保沒有交齊,社保局那邊又不讓自己交,怎麼辦到時候社保轉不出去怎麼辦
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到勞動仲裁或社保部門投訴。這樣你就可以兩全其美。即得到單位社保交齊,又得到賠償。你還可以如願。辭職。
㈧ 公司社保沒交完我該辭職嗎
建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離職,然後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㈨ 請問單位未交齊社保主動離職怎麼辦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立即走人,並且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