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未買社保,我怎麼辦
如果你不想在現在的公司呆著可以去投訴,打社保局得電話就可以了,社保局會處理的,一般會補買或賠償。如果你還想干,我勸你還是忍一忍
❷ 公司說要給我補簽,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1、首先,法律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回者訂立書面勞動答合同」。
同時,您與單位在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不是像您的單位說的那樣「養老也是只能按勞動合同簽訂的月份交起」。
2、補簽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您所享有的權利:
(1)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後的第二個月起計算(必須在用工後一年內向單位主張)。
(2)要求單位補繳相關的社會保險,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10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法》
第9章第72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❸ 工作一年沒簽勞動合同,沒繳保險,向公司要求補簽,補交,合理嗎公司若不給補我該怎麼辦
在你到單位工作之日起,用工單位就應該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交納社保,如果有回試用期,一般是使答用期過後繳納社保時將試用期時間內的社保一並交納,你的單位明顯違法,你可以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直接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❹ 工作了8年公司沒給買的社保能要求補回來么
可以要求公司補齊社保;但是個人部分需要自己承擔,不能折算的;提供能證明工作時長的證據,比如考勤記錄等;公司不簽合同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從勞動關系開始的時候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公司沒給我買社保我要求補簽擴展閱讀
法定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❺ 我工作的單位沒給我交社保,我可以去勞動仲裁投訴嗎
當然可以,只要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就可以,同時,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社保,並要求雙倍工資作為賠償。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收起
❻ 現在公司要求買社保和簽合同,我們要求補上以前未交的《社保》,但是遭到公司拒絕.急幫助
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去申訴
以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
你們要求補買社保是正當要求
你可以申訴要求企業給予補買社保
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在一年以內 可以要求補償雙倍賠償
如果在一年以上 要求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