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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期間單位是否應交社保

發布時間:2021-02-11 08:51:48

⑴ 勞動仲裁期間,社保可以停繳嗎

停交並不等於繳納,不要說勞動仲裁期間,任何時候都可以,只要停交社保繳費年限就沒有累計。

⑵ 申請勞動仲裁期間,申請人接到用人單位通知,要求向單位補交個人繳納社保部分金額,方可補交社保

這個知道君它是電腦,不準的!具體你問問法律援助12348

⑶ 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仲裁其間勞動法規定給交社保

法律規定,非勞動者的原因而不上班的,企業應當支付全額工資,繳納社保和公積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企業應當通知員工是否續簽。從你們的情況看,企業已經違法了。你們可以主張合同到期後未續簽的雙倍工資,同時要求按照正常上班支付全額工資。如果你們沒有證據證明你們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去申請仲裁,可能會因為證據不足被駁回請求的。

⑷ 勞動仲裁期問社保誰交

公司代繳,給社保。公司人員帶著公章,去社保大廈,填表後繳款。
勞動仲裁判公司補繳社保,而不是補給你們個人的損失,所以公司應補繳給社保,而不是給你們個人錢。
看下文第六條,這是北京的規定,其他地方應差不多。
《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
京勞社養發〔2007〕21號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總公司),各中央在京企業,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同意,現將《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
一、為貫徹執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平穩過渡,順利實施,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按以下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見附表1);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之和。其中:
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其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的乘積為基數,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險人的實際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一。
三、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期
為使183號令實施後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合理銜接、平穩過渡,根據國家確定的原則,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實行五年過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分別按照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並進行比較。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足;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養老金增長幅度不超過按原辦法計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過40%;2008年退休的,不超過60%;2009年退休的,不超過80%;2010年退休的,不超過100%。自2011年起,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不再進行兩種計算辦法比較。
過渡期內,兩種計算辦法比較時,按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使用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關於調整最低繳費基數的過渡辦法
根據183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由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平穩過渡,最低繳費基數的調整實行五年過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為一個繳費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分別調整為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繳費基數仍按原標准執行,不再調整。
五、關於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問題
根據183號令第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對於按上述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可選擇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2007年至2010年繳費年度內,選擇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仍有困難的,2007年繳費年度可選擇40%;2008年繳費年度可選擇45%;2009年繳費年度可選擇50%;2010年繳費年度可選擇55%;2011年繳費年度及以後可選擇60%作為繳費基數。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願申請按上述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已經繳納部分的繳費基數不再調整。
六、關於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問題
(一)2005年繳費年度(含)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再變更。
(二)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被保險人,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時,以被保險人相應補繳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按歷年規定的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被保險人以本人相應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乘以相應補繳年度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差額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計入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與單位繳費部分,均以本人相應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歷年規定的比例計入。(補繳公式見附件二)
七、本意見自183號令實施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
1、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
J=(C平+C平×Z實指數)÷2×N實+同×1%
2、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G=G同+G實
其中:G同=C平×Z同指數×N同×1%
G實=C平×Z實指數×N實98×1%
3、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中有關指標解釋
(1)J為「基礎養老金」;
(2)C平為被保險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保留兩位小數);
(3)Z實指數(實際繳費工資指數,計算結果保留四位小數)=(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應繳;
(4)Xn,……,X1993,X1992為被保險人退休當年至1992年相應年度各月本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5)Cn-1,……,C1992,C1991為被保險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應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見附表2),其中Cn-1為被保險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除以12再乘以當年的應繳費月數,C1991為1991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除以12再乘以3;
(6)N應繳為被保險人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7)C平×Z實指數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8)N實+同為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之和;
(9)G為「過渡性養老金」;
(10)G同為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
(11)Z同指數(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1;
(12)N同(視同繳費年限)為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13)G實為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
(14)N實98為被保險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
以上涉及的繳費年限,均計算到月,保留兩位小數。
以上涉及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算,以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附件二:
B全補=X1×B1×C0/C1+X2×B2×C0/C2+……+Xn×Bn×C0/Cn
B個人補=X1×b1+X2×b2+……+Xn×bn
B單位補=B全補-B個人補
B全補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全部費用;
B個人補為被保險人個人承擔的補繳費用;
B單位補為用人單位承擔的補繳費用;
X1、X2、……Xn分別為相應補繳年度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C0為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
C1、C2、……Cn分別為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
B1、B2、……Bn分別為相應補繳年度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
b1、b2、……bn分別為相應補繳年度個人繳費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為7%;2003年1月至今為8%)。
歷年應計入個人賬戶的比例分別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為11%;2006年1月至今為8%。
以上計算保留兩位小數。
附表1
國家統一規定的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周歲)計發月數(月)退休年齡(周歲)計發月數(月)
4023356164
4123057158
4222658152
4322359145
4422060139
4521661132
4621262125
4720863117
4820464109
4919965101
501956693
511906784
521856875
531806965
541757056
55170
附表2
1991年至2005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一覽表
年職工平均工資(元)
19912877
19923402
19934523
19946540
19958144
19969579
199711019
199812285
199913778
200015726
200118092
200220728
200324045
200428348
200532808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勞動仲裁期間社保欠繳的費用誰來承擔

如果勞動合同確來實已解除且不自影響員工自己繳交社保費的話,則員工說的社保費用問題,要看員工的仲裁請求以及最終的裁判結果:如果員工僅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或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賠償金,那無論裁判結果如何,員工都無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解除以後的社保費;如果員工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恢復勞動關系,那就要看最終裁判結果,如果裁判支持恢復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恢復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社保費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裁決不支持恢復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是不用承擔勞動關系解除後的社保費用。

⑹ 員工主動離職的在仲裁期間公司可以不交社保嗎

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仲裁裁決書生效後才是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之日,保險繳納回到這個時間就行了。答
在這里有人認為,職工離開單位後經過了一段時間後才申請仲裁,仲裁開始到結束又是很長時間,單位不應當承擔這個期間的個人保險費用,這個情況單位是可以在仲裁時提出的,並且主張一個時間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這由仲裁裁定比較好。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職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依據制度解除了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並給職工下達了處理決定,職工收到後提出異議並提起了仲裁申請,仲裁後認為單位的處理決定是合法有效的,那麼,這個案件中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應當是個人收到單位處理決定的時間而不是仲裁書生效的時間。

⑺ 用人單位在我申請勞動仲裁期間才補繳社保這樣的行為違法法嗎

您好,不知道您的仲裁請求是什麼?首先,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保是版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為職權工繳納社保,職工可以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其次,是否補繳社保不是仲裁的審理范圍,仲裁程序可以繼續進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⑻ 經勞動仲裁後單位補交社會保險,個人部分怎麼辦

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由用人單位出沒有法理依據,因此仲裁之後應由員工個內人承擔。根據《社會保容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8)勞動仲裁期間單位是否應交社保擴展閱讀

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

⑼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38條,仲裁期間社保該誰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只有2個條款,沒有第3款。你說的應該是第38條第1款第3項,是指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
如果員工以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理由要求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單位,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⑽ 勞動仲裁確認了事實存在勞動關系,工作期間單位沒有交納的社保要去哪個部門申訴

1、可以勞動監察大隊投抄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處理;也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人力資源和社保保障局社保征繳中心投訴,由社保經辦部門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如果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且導致了你的損失,如無法享受生育津貼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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