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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補繳社保適用的法律

發布時間:2021-02-11 09:03:51

1. 離職後要求原單位社保補交,在《勞動法》中那一條可以做為依據

你的來這兩個問題都可以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為依據,具體應該是: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具體可向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部門申訴。

2. 要求公司補交4年的社會養老保險,有相關法律條款嗎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社會保險權益。換言之,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就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就是違法。勞動者可以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出賠償。因此,你公司必須要給你繳納社會保險的,你可以提出補繳或者賠償要求。
第二,繳納社會保險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而一般情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就是勞動合同。從你的情況看,你雖然06年就進入公司,但直到08年才簽了勞動合同,所以你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如果你要求公司自你進入公司起補繳全部四年的社保,那麼你需要收集自06年開始和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據,就是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考勤記錄、工友證詞等。由於勞動合同法是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所以你之前的保險你還要參考一下勞動法相關條款。
2、如果嫌麻煩,可放棄你08年和公司簽訂合同之前的權益,只要求公司補繳自簽訂正式合同後的部分,這個比較容易,有勞動合同做證據可隨時到勞動檢查大隊投訴,必定會獲得支持的。
3、還有一種辦法,就是仔細研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再找個律師,直接和公司協商解決,這個比較符合你目前的情況。

3. 關於公司補繳社保的法律依據

可以要求公司補繳,
補償的方式分好多種,比如說經濟賠償,補繳也是補償的一種形式.

4. 能不能單獨起訴要求公司補交社保

可以的。

《社保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另外,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認為,征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4)要求公司補繳社保適用的法律擴展閱讀:

勞動爭議的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二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條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第五條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第六條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

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並處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5. 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社保嗎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或給予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5)要求公司補繳社保適用的法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6. 要求單位補交養老金,有沒有法律時效

勞動者在單位上班,但單位沒有購買社保,或者不按時購買社保的,那麼前者可能無法補繳,但要賠償勞動者。公司不按期繳納社保,申請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的。

7. 關於公司補繳社保的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違法當事人糾正違法。公司應繳未繳的行為在受到勞動部門處罰時就據此責令其補繳。

8. 如何要求單位補繳勞動法實施前的個人部分的社保

補交社會保險抄費用襲是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由社保局責令其限期補繳。用人單位補交的,只需要補交其應當負擔的部分,個人負擔部分,由勞動者負責補交。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具體可向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部門申訴。

9. 要求單位補交社保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版會統籌。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你是可以要求單位給你這筆錢的。
如果公司賴賬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希望你能夠討回屬於自己的。
建議還是請專業的律師,幫事情原委以及證據的保留都准備好,這樣更容易討回自己的應得的,希望這些對你起到幫助。

10.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是否有訴訟時效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版或者權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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