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公司上班 不給交社保。只有他自己的保險合理嗎
不合理,公司自己的保險不屬於五險范疇,不符合國家要求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內的要求。如果用人單容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可以向社保徵收機構或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以不交社保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賠償。
希望回答有幫到你,不懂可以隨時來問小保君。
2. 有干保險的談談,只交商業保險不交社保養老保險可以嗎
只交商業保險不交社保養老保險不可以。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回
用人單位應當自答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 請教專業人士:公司給員工不買社保只買商業保險
只要公司沒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公司就違反了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
4. 保險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而是交商業保險可以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必須為勞動者繳交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不繳交的,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5. 公司只買商業保險,不買社保可以嗎
操作上可以,法律上不可以。
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強制性的,有些公司為了省成本,只繳商保,不繳社保是不合法的。
6. 不繳納社保的人,該不該直接買商業保險
1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是基礎。有必要分配一些商業保險,應控制在家庭年收入的5%-10%之間。不要給自己帶來經濟負擔。商業保險的存在是通過用小額資金杠桿化高杠桿保險的金額來實現金融風險的轉移。但是不要把保險變成投資和財務管理工具來增加你的財務風險。
所謂的回報和免費保證都是成本。幾十年前,歸還的本金貶值了5倍。所謂的獎金融資也是對高收入的一種促進,這並沒有寫進合同,也不算在內。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也是不同的。還需要根據每個家庭的家庭結構、年度余額和負債來設計保險計劃和確定保費支出。因此,需要定製所謂的保險。畢竟,每個家庭和個人的情況是不同的。一個適合一個家庭的計劃不可能同時適合其他家庭。
7. 公司只給我買商業保險合法嗎
不合法。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社保是法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此外和公司簽定的協議是不正規合法的;「按面試時約定給」就這幾個字就不合法,勞動合同法要求,在和員工簽訂合同時,員工應享有知情權,如發生合同約定不清楚的,視為無效合同。
要是試用期提出離職,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即可,辭職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8. 對於公司的新員工,能否不交社保,買商業保險代替
不能,社保是法定的,國家規定繳納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回之日起三十日內答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