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必須有社會版保險的條款。根據社權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此外,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還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則由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請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可以提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B. 單位不交社保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
隨著《勞動合同法》
、
《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實施,
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成為落實職工社會保障的重要措施。然
而,雖然法律一再規定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社會保險,但是,用人單位
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行
為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的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
後果。
第一、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
保險的行為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勞動法》第三條、第
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
七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法律法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參
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不
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第二、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
登記的,
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
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
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
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
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
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或者未按照規
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
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
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
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
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
由於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
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
給予補繳。
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繳的,
勞動者就無法獲得社
會保險待遇。那麼,單位的違法行為就給勞動者造成了實際的損失,
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三)
》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
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
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
單位不交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
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C. 公司不買社保怎麼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員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
1、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關系一旦確立,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3、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D. 單位不為我繳社保,應如何「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單位不交社保,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你所說的情況應當承擔37000元,因此受到相關的賠償損失可能不多,要有證據及是由於單位沒繳納社保引起。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4)公司不交社保的賠償責任擴展閱讀
案例:
2013年9月,劉某應聘到沈陽某保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每月工資1600元,先後在多個工作場所擔任保安,但保安公司一直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多次向保安公司提出要求補繳,但保安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不繳。
劉某考慮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會影響將來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因此決定與保安公司進行最後的協商。因最終協商未果,劉某於2017年10月向保安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此後劉某失業,因保安公司未繳納失業保險費而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劉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失業保險金遭拒,故來到沈陽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迅速指派律師為劉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的積極幫助下,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保安公司應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
E. 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保,應承擔賠償責任嗎
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也得不到法律支持。不繳費他們就違法了,你有權利要求他們繳費,這是你的合法權益,還可以要求補繳。仍然不繳費你可以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不足額沒有標准,唯一的標準是各地都設置了,單位申報不能低於某一個比例,低於這個比例申報,就按設置最低比例收費。單位只要繳費不低於社保要求,就不算是不足額。
F. 公司不交社保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抄國家沒有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對職工個人經濟補償的規定,但是可以要求單位給予補繳,並且依照法律規定給予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