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員工不想繳納社保,企業該怎麼辦
如果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企業會承擔責任。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的話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就是違法,以後萬一發生爭議,企業就處於不利地位。
對企業來說,碰到不願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或者乾脆不要,或者曉之以理,說服員工依法參保。讓員工寫「自願不繳社會保險」之類書面申請的做法,在法律上並不可行。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公司不想交社保怎麼做合同擴展閱讀:
一、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標准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並按照給付標准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釐定保險費率的標准。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
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 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三、計算保費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1、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2、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Ⅱ 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員工不想交社保,可不可以不交
不可以,只要單位屈從與他不繳納,就違法了。只要受聘於單位,繳納社保就法律規定強制性的,個人沒有選擇不繳納的權利。不想繳納就讓他卷鋪蓋走人。
Ⅲ 公司不交社保如何跟員工協議
按照勞動合同來法·你公司不上自社保違規(自己網路全文),任何與員工的協議(不上社保)在法院都無效的(有案例),員工就是跟你簽約了隨時可去告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賠償。你公司永遠都有一個雷··(員工現在都懂法··只要和你公司關系不好了就告你你很難防)
而且只要員工出工傷·你們沒工傷保險·公司就完全負責賠錢,1-4級工傷能讓你賠的倒閉(小公司來說)。
你如就是不打算上社保了那你也別搞這類協議··反而落把柄在員工手中··當然遇到懂行的到時告你也沒辦法··
如公司上社保有員工不上·這類員工都不要辭退··(公司要有制度明確員工必須上社保·不按要求上社保的不符合公司制度不予錄用)
Ⅳ 員工不想交社保,需要補貼,公司怎麼跟員工簽協議
向他講明白這個購買了對他是有利的,將來的政策轉走也很方便,是在是不買的,你就讓他們自己寫申請書或者承諾書,以免將來有勞動糾紛,可以咨詢律師或者是當地的勞動辦
Ⅳ 企業如果因為不想給員工買社保而不給員工簽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法律規定單位需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在掌握和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證據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最遲至入職一年。同時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可以要求以此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單位承擔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Ⅵ 員工不想交社保怎麼簽合同
公司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不能協商不交,即使員工簽訂保證書自願不繳納社保,公司仍然要承擔社保義務或待遇。
Ⅶ 公司員工不願意繳納保險,不能辭退,該如何做簽協議有用嗎
社會保險強制性繳納,訂立協議違法無效。
按《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不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的范疇,即使訂立協議也因為違法無效。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拒絕勞動者不願繳納社保的要求,否則,違法的後果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