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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號離職公司交不交社保

發布時間:2021-02-15 18:22:35

Ⅰ 11號離職,公司已交社保,叫我承擔公司的一部分社保繳費錢,合法嗎

社保繳費有個人承擔部分,這部分錢應該有你本人自己負擔,單位負擔部分就是單位負擔不能讓個人承擔

Ⅱ 員工11號辭職但是當月社保已經繳納,公司能要回公司繳納的社保部分嗎

最普遍的介紹:社保問題

特點是什麼:辭職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社保金,徼養老保險機構。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不能

Ⅲ 11月11號遞交辭呈 11月7號離職 公司會繳納社保嗎

主要看工資發放日是否在離職之前,如果在離職之前,已發放工資,單位一般會將繳納當月社保。如果沒有給繳納當月社保,也可以要求下一家單位在12月份代為補繳11月份的社保。

Ⅳ 我11號入職29號離職公司應該交納當月社保嗎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都需要為其繳納當 月社保。而且需要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內對社保費用進行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不可以存在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的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員工在職以及未辦理完離職手續期間,單位都應該按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以隨便緩交或者停止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員工離職當月容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Ⅳ 員工當月11日離職,當月社保公司需要承擔嗎

離職當月應當正常參加社保,而從次月開始暫停其社保繳費。
社保內依據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容證明書記錄確定停保時間,當月生效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那麼當月也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為員工參保,即便是其只有一天的上班時間。

Ⅵ 您好,我11月11日辭職,原單位如果不給我交11月的五險一金,違反規定嗎

這個你如果做到月底或者單位比較有人性的話,是會給交的,如果沒有交,應該也不違規吧,畢竟不到半個月的時間。

Ⅶ 11月離職後,原公司未交11月社保,也沒辦停保,現在新公司交不進去。是不是社保就斷了該如何處理

不是
是你原來的那家公司,沒有把你的社保賬號停掉,或者說是沒有消掉社保賬號

所以你的新公司交不進去 去你的原公司說一下 消掉賬號(停交一個月)沒事的
你自己可以補繳停掉的一個月

Ⅷ 如本月工作10天,即11號辭職,單位必須買本月社保嗎有無法律規定

是的,公司必須要買社保,只要你呆公司一天公司都有義務給你繳納,公司不繳納如果發生工傷之類,公司就要自己全額承擔這個費用。

Ⅸ 當月11號入職次月16號離職需要如何繳納社保

這種情況一般是繳納一個月,因為入職後一般是一個月內才辦理社保繳納,而一個半月,接著就准備辦理離職的社保轉移了。
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Ⅹ 如本月工作10天,即11號辭職,單位買本月社保嗎有無法律規定

工作只有十一天的是來不源用繳納社保的。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1.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2.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5.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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