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沒買社保簽了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廠里賠償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可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或賠償勞動者因此遭受的損失。
❷ 公司未給員工買社保,應按照什麼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得到什麼賠償
因為法律條紋很多,我只把與你有關的列出來。
1、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所以,你現在完全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隨時都可以走人不需單位同意。
2、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是手寫的,這個你要要求單位給你,如果單位不給i,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是說,你可以告訴單位,如果單位不按規定辦事,你就到勞動部門投訴。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是不跟你買社保)
4、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至於社保部分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從你入職時(2009年11月)至今的所有社保得單位部分,但是補繳的個人部分還是需要你自己支付的。
應該說,你可以得到的經濟補償就是額外1個月的工資與社保的單位部分(這部分是你要求補繳社保才由單位交個社保局,不會直接換成金錢給你)。
❸ 公司一直沒交社保,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拿到補償金嗎
可以。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據此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買社保怎麼賠償擴展閱讀:
勞動者可以通過EMS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同時在快遞單上註明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形,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然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應當親自或者書面委託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四)被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送達地址確認書。
(六)相關證據材料。
❹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交社會保險怎麼辦
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依法要求企業給你補繳社會保險及給你造成的損失。
❺ 公司辭退我沒交社保怎'賠償
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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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❻ 公司沒買社保,想要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相應的補償,具體怎麼操作
證明你的工作年限,如抄果你滿意。
注意收集證據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就知道該怎麼辦了,你再來問我,加班等,這很重要,請採納我的答案。如果仲裁或訴訟。
如果還有問題,而且會使你一生受益
❼ 用人單位未給在職在職員工買社保,現在又解除勞動合同,那在職期間的社保給如何賠償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如無法補繳的,可以要求折現補償。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❽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得到怎麼樣的補償
如因公司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你在回該公司工作答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你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你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從你入職時至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所有社保費用的單位部分,但是補繳的個人部分還是需要你自己支付的。
❾ 公司沒買社保,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給補償怎麼辦
以未交社保為由辭職的,公司應該給補償的,如果不給可以找仲裁。
❿ 用人單位沒繳納社保賠償怎麼算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辭職後能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買社保怎麼賠償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未繳社保 職工自行墊付獲賠
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支持原告張某部分訴訟請求,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未替其繳納養老保險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經濟補償金共計3萬余元。
2018年5月,張某到石首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自己於2011年6月進入某公司工作至2017年6月離職,期間,公司未為自己繳納任何社會保險,要求公司補償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間的社保參保金及依照工作年限給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張某已經於2014年8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石首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石勞人仲不字(2018)6號通知書,裁定不予受理。事後,張某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原告張某繳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但被告未依法繳納,原告自行繳納了相應的養老保險費用,公司應賠償原告自行繳納的社保費用。且原告在該公司上班直至2017年6月因社保繳納問題離職,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