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很多小公司和工廠都沒有給員工買社保
小公司和工廠可能考慮成本,而且當地就業局沒有強制性要求單位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導致部分單位混水摸魚。
⑵ 為什麼那麼多公司不幫員工買社保
提起社保,真系又愛又恨,本嚟工資已經少咖啦,仲要扣200幾蚊社保啊,個個月都唔夠使,大家謹慎從事啊
⑶ 為什麼有很多公司,不願意給員工繳納社保呢
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時候,公司需要承擔大部分的費用,個人還需要承擔小部分的費用,員工拿到手的錢感覺會少了,而企業自身也增加了用人成本。如果不繳納社保的話,公司減少了支出,而員工拿到手的錢則相對於被扣社保的錢多了,員工會更加滿足……不過這種不繳納社保的行為是違法違規的,員工如果依法受雇於企業,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可以舉報到勞動局,並且要求企業補繳的。
另一方面,企業自身也面臨風險:哪怕員工承諾不用繳納社保,這種違法的承諾協議是沒有用的。一旦員工反口,那麼企業就需要面臨賠償補繳、勞動局罰款等問題……所以,還是老老實實繳納社保,才是可取之道……
⑷ 為什麼有很多公司,不願意給員工繳納社保
進入工廠時,它被介紹給一位朋友,並且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目前的工資超過3500元,並在月底前以現金支付。現在,看著許多退休老人的退休金不斷增加,他們也想參加社會保障。要求公司負責人參加社會保障,但公司不會處理。我認為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尤其是在中小型業務部門中。許多人試圖不向其雇員支付社會保障費用。那我該怎麼辦?
很少有像這樣的公司在2019年不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障嗎?由於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社會保險徵收部門進行了重組。目前,政府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收取,但企業沒有收取社會保險費。但是,收稅部門的改革受到各部門人士的稱贊,因為稅務部門要求公司根據雇員的實際工資全額按時支付社會保障。一些朋友可能擔心企業的負擔會增加,而為員工提供的所有社會保險可能會干擾企業的運營並引起某些就業變化。從5月1日開始,可以將在多個地區繳納保險費的公司的百分比降低到16%,這對減輕小型企業的負擔具有重大影響。另外,您應該擔心公司提早參與其員工的社會保障。
⑸ 為什麼有很多私企不給員工交社保
可以的。按照國家規定,每個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五險,不論私企還是國企,可以撥打回12333社保局電話,咨詢答相關程序。也可以直接跟單位談,讓他把這部分錢補給您。如果確實需要仲裁,您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社會保險的特徵:
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準是勞動者的人身。
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
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⑹ 為什麼這么多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復保險的制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⑺ 公司為什麼不給員工交社保
很多公司都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很多人都不知道,公司這樣的做法合不合理專,更不知道該怎麼去應對,其實屬,告訴你:公司不給員工交社會是違法的哦,並且,後果還非常的嚴重,如果您的公司沒有給您交社會,請一定記得追繳哦。
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