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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按照承諾交社保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2-17 18:46:10

㈠ 公司繳納社保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可以要求補交嗎

單位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舉報可以匿名。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單位的社保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存在違法行為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處罰。

《中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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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陳先生在崑山的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公司一直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給他繳納社保。後來,他書面提出辭職,辭職理由是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拿到離職證明後,陳先生向崑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該公司一直未足額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這件事情上,你可能會認為陳先生一定可以拿到他主張的經濟補償金,但實際上,仲裁委卻駁回了陳先生的仲裁申請。

在仲裁申請被駁回之後,他又到崑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結果他的訴訟請求同樣被法院駁回。

單位明顯做得不對,仲裁委和法院其實不是有所偏袒嗎。問題的關鍵,在於正確理解法律的規定。

法律解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單位惡意不交社保,個人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後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但陳先生遇到的情況,並不是單位不交社保,而是交了社保,但沒按實際工資基數來交,這種情形是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而要求補繳社保,應該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其實像陳先生這樣的情形,在勞動爭議中並不少見,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曾下發文件作出了規定和解釋。

根據這份文件,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認為:

「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審核和征繳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單位誠信履行其基本義務,對於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並由此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行為,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帳戶,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單位單方原因導致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額繳納,或者未參加單項險種等,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維護社保權益。

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支付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人仲委[2017]1號)

由此可見,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並沒有問題。

㈡ 公司沒有按承諾簽訂合同交保險並且長期拖欠工資

社保是強制險,公司必須要為員工購買,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給版員工交社保,若權公司沒有買社保或沒有按實際工工資交社保,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交過去2年的社保。
沒有買社保,深圳的實踐做法是員工不能直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員工要發函給公司,要求公司補交社保,若公司在一個月內沒有補交,員工再可以以此提出離職, 要求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

㈢ 公司未按規定繳納社保怎麼辦

依據《勞來動合同法》,且規定了對自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令其在30內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已違反相關相關法律法規,你可以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要求你公司補交。
但是各地的社保政策都不太一樣,最好直接咨詢一下當地社保。

㈣ 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社保

簽訂合同就要上五險一金,如果老闆不給的話,五險去勞動監察告他,一金去公積金中心那告他,不用什麼證據,有合同就行

㈤ 公司沒有及時交社保怎麼辦

公司的社保三月以後一直沒交,你可以去社保局投訴。或者和公司協商,因為公司的原因導致社保中斷而不能理賠,讓公司承擔相關費用。
商業保險這邊,你可以去申請理賠,但要求資料審核後退還原始單據,通常保險公司都接受,但在退回的原始票據上會蓋章註明本公司已經理賠了多少金額。

㈥ 工作兩年公司沒做到給我交養老保險的承諾,怎麼辦

所謂的養老保險實際包括在社會保險范疇內,而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險種,任何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做了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工作兩年公司沒按規定為你投保的做法違法。你有權要求公司為你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會保險金等。 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依據法律,不能蠻干,辭職將會使你一無所有,既不能得到補繳的社會保險,也不會得到任何補償,甚至還可能被公司反咬一口,向你主張違約金,那豈不是用公司的錯誤懲罰自己?! 因此,建議你查一下你所在的城市或地區,是否對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金等,做過違法追究的政策,以及面對企業拒繳社會保險可以採取的受法律保護的維權行為的規定,以便合理合法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可以依據類似於《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 用人單位拒絕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裁決: 1、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 2、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的社會保險金等; 3、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月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㈦ 單位承諾交社保,但又一直不實施,怎麼辦

根據你的敘述,你們這種情況只能集體去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讓勞動監察大隊利用法律來督促單位,單位才能真正兌現當初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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