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向公司領取生育津貼時,公司要扣除公司承擔的社保部分,合適嗎
這個是不合理的,抄你可以想社保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法院也可以,建議勞動監察部分,這個有行政執法權,建議去前先跟單位溝通一下,沒有效果再去。
生育津貼是社保給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活補貼,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擠占,扣除你個人繳費部分是可以的,嚴格來講也是不行,不過為了操作方便可以理解。
扣除單位部分是違法的,單位給女職工產假期間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
注意維護自己三期的權益,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你沒有明顯過錯,單位不能主動與你接觸勞動關系。
這個生育津貼是社保局發的,只不過發單位代發
㈡ 違反生育政策的前提下,產假期間的社保,公司承擔的部分也要由個人承擔嗎
產假期間你還是一樣是屬於公司的員工,社保也和你沒休產假時一樣,各出部分!
《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總則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所有的用人單位和個人都要參加。
一、國家強制規定企業要為員工繳納五險是:
1、 養老保險
2、醫療保險
3、工傷保險
4、失業保險
5、生育保險等五險。
二、一金是:公積金。
如果發現其中一項未按規定購買,建議及時向社保局去投訴。
㈢ 女職工產假享受生育津貼社保個人部分是公司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職工享受生育津貼是必須繳納生育保險才可以享受的,而生育保險是由單位全部承擔的,個人無需再承擔費用。
㈣ 本人在休產假期間公司給交了公司部分的社保,如果產假期滿真沒時間去
符合休假條件時間的單位還是繼續繳納社保的。
法律只是有規定,婦女懷孕期版間權不能開除、要合理休產假、以及產假工資,生育費用報銷等,但是對於未達到休假要求的孕婦是否可以在家休假沒有規定;
按照社保繳納原則,和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時單位必須繳納社保。
所以說符合休假的單位是繼續繳納的。
㈤ 生育補貼扣除的產假期間工資包含每個月社保個人承擔的那部分嗎
個人應當承擔的部分還須個人承擔,用單位應當承擔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全額讓生育職工(產假期間)承擔社會保險費用是違法的。
㈥ 休產假期間公司給上社保,個人還要承擔自己的那部分嗎
病假工資是根據工作年限確定的,關於生育津貼當生育津貼大於生產期回間公司發你的工資總額答時,大於部分應該給到員工生育津貼小於生產期間公司發你的工資總額時,公司可扣下所有生育津貼,因此你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追問:產假單位要我付2450五個月社保中個人部分的錢,是否有這個規定?一定要交嗎?(產假單位沒有工資,生育金拿了16000)
㈦ 生育險報銷後,公司是否可以扣除社保(個人繳納部分和公司繳納部分)
1、公司無權要求你繳納公司部分,既然叫做社保公司繳納部分-----怎麼可能還讓個人繳納,個人繳納部分是由公司代為扣除並繳納,所以個人部分必須要由你自己返還給公司的。 2、你們人事肯定不懂這個政策,讓他自己去社保中心問,讓社保中心人員和他講。 3、如果公司強制扣除產假後繼續上班期間的工資,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希望能幫到你。
㈧ 產假期間社保由公司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女職工產假期間社保應該由公司承擔。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產假期內的女職工還和公司保持勞動合同關系,應該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2、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2)患病、負傷;
(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4)失業;
(5)生育。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4、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8)生育期間享受社保單位部份擴展閱讀:
1、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