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企業2002年的時候,不給員工交納養老保險,怎麼辦
.我該怎麼辦?先前也有兩人是公司辭退的,也沒有給他們交納保險,但給了部分補回償.可我沒有任何補償,公司領答導說是因為我主動離職就沒有.主動與被動離職是理由嗎?我是不是應該投訴啊?到哪裡投訴呢?有投訴電話嗎?請大家幫忙.
能夠理解你現在的心情,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所以公司是不允許有這樣的行為,但有些地區和單位就是瞞天過海。建議你可以與單位進行溝通,還沒有解決之間,還是要正常去公司上班,如果不去這就為以後解決問題帶來麻煩。如果單位不給辦,也是沒有辦法,你也可以選他路,畢竟條條大道都可以到羅馬的。
2. 原單位2002年前沒繳醫保怎麼辦
原單位2002年錢沒有交,醫保應該沒有關系,由於各地的醫保政策規定不一樣,建議你還是直接向參保地的醫保經辦機構咨詢。
3. 2002年公司未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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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還在公司在職,就可以追繳,向公司提出追繳要求。追繳無果,你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社保的個人主張。
如果不在職了,你就無法追繳了,即是走勞動仲裁法律程序,勞動仲裁也不受理了,因為已經過了二年追訴期了。
4. 2003到2006年單位沒繳社保,現在可以維權嗎
不可以,相關條款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但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才實施的,按「法不專溯及既往」屬原則,對2003年~2006年沒有溯及力。為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台過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3號)),第二十四條明確解釋「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但時,上述規定並不影響你要求公司為你補繳的權利。
5. 02年開始在一家公司工作,到現在也沒給上社保,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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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而且肯定勝訴。簽那些協議內都是沒有容意義的,但是如果公司雖然沒有給你們上社保,但是支付給你們社保補貼了得話,而且你們也都同意了,那麼再申請仲裁雖然必然勝訴,但是情理上感覺說不過去~實習也是要給上社保的!
6. 從未繳納過養老保險,讓公司從2002年給我補繳到現在,能辦嗎
單位可以寫一份資料-證明你在這單位工作的年限,包括起始日期內,再交上沒給你上社保的容原由,再繳些罰金,就可以補辦社保了,如果你單位有人事部門,應該是該部門去給你跑,如果沒有,那隻有你自己去跑了,如果單位不合作,那你可以讓單位所在的區勞動稽查部門舉報,你這種情況是可以把以前的社保補上的,因為我的一個朋友一年多前跟你是一樣的經歷,就已經辦妥了這件事。最後祝你一切順利!
7. 2002—2009年社保單位沒給交怎麼辦
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復合同並起訴制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7)2002年時公司未繳納社保擴展閱讀:
公司人事部交社保的流程:
1、用人單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3、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繳費單位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8. 1998-2002年期間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我該怎麼辦
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到勞動仲裁,由仲裁出具調解(裁決)書,憑調解(裁決)書到社保部門辦理補繳。一般只能辦理養老補繳,醫保不能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