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是不是退休後每月還能額外獲得補助
沒有這種規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只是用於行業准入、工資定級、職稱評定的依據。不作為退休待遇的依據。例如,大學教授、高級工程師、高級人才的退休待遇國家是有增加退休待遇的規定。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證書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它通過國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條規的形式,以政府的力量來推行,由政府認定和授權機構來實施,在全國范圍內通用的,對勞動者的從業資格進行認定的國家證書。
現在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它是勞動者求職、任職、開業和退休待遇的資格憑證,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
我國的職業技能鑒定體系是從50年代開始形成的傳統的八級技術等級制度基礎上,經過多年的演變發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和技術等級標準的基礎上確立的。從94年起,我國就開始試行新的職業技能鑒定製度,並通過立法在《勞動法》(95年)、《職業教育法》、《職業資格證書規定》、《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等法律法規上確定了職業技能鑒定的基本法律地位和政策保障。
現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6號《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從2000年7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是由原技術等級證書和技師合格證書合並構成。
❷ 社保公司補貼政策嗎
1、幫助「4050」人員自主創業。積極為「4050」人員提供創業培訓、政策咨詢、開業指導、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一條龍」服務。「4050」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2、鼓勵各類企業吸納「4050」人員就業。對合法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3年。
3、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4050」人員就業。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4050」人員,簽訂就業援助協議,在協議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3年。
4、提高「4050」人員靈活就業的穩定性。「4050」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3年。
5、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在定點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含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給與相應的培訓補貼。
6、職業介紹補貼政策。「4050」人員可以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職業中介機構,享受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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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繳納社保的公司有補貼嗎
你好!給職工繳納社保是單位應盡的社會責任,目前社保局未有補貼政策,每個市區只有限額企業,可以領取大學畢業生社保補貼(季度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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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社保補助是什麼樣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保補貼
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支持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請享受一定額度的社會保險補貼:1.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報就業,並憑《再就業優惠證》、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社會保險補貼申請;2.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核實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情況,出具靈活就業證明,並為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3.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社會保險補貼標准按靈活就業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補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資金管理通知》制定。
[相關政策]
關於印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89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集團),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及各類用人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文件精神,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就業,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現將《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
2.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准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
第一條為了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是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給予用人單位的資金補助。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滿35周歲、男滿4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失業人員,享受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補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財政已安排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除外),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4050」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的崗位補貼。
(三)用人單位招用中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的崗位補貼。
第五條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後,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代扣代繳個人應繳部分。社會保險補貼按以下標准計算:
(一)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補助20%。
(二)失業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補助1.5%。
(三)基本醫療保險補貼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基數,補助9%。
上述補貼標准遇本市進行調整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條社會保險補貼採取「先繳後補,一年一補」的方法,即: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局」)辦理招用備案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每滿1年後,於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市勞動保障局按規定審批。
第七條崗位補貼採取「先期安置,分期撥付」的方法,即: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失業人員和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滿1年後,於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局批准先補助3000元,待履行勞動合同滿2年後,再次補助2000元。
第八條首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還應當提交《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證書編號SFXXXXXX);
(三)被招用失業人員的《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原件及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合同書(原件審核後退回);
(四)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花名冊》(樣式附後,以下簡稱《花名冊》);
(五)《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樣式附後,以下簡稱「繳費證明」);
(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審批表》(樣式附後,以下簡稱《審批表》);
(七)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復印件;
(八)勞動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再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前次申報的《審批表》、《花名冊》以及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批復復印件;
(三)本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審批表》、《花名冊》及繳費證明;
(四)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復印件;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區(縣)勞動保障局收到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申報材料後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於每月25日前,將申報材料上報市勞動保障局。市勞動保障局核准批復後,按照有關規定撥付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可在規定截止時限後的1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批准後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將撥付的崗位補貼資金用於擴大再生產購買所需設備、物資和辦公用品,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方面的開支。
第十三條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區(縣)勞動保障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政策指導,嚴格按規定審核材料。
第十五條市、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對使用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由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區(縣)勞動保障局濫用職權,違反規定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依法嚴肅處理,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2006年7月1日前,用人單位按照《關於印發〈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3〕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件」)招用失業人員的,其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可按照39號文件有關規定繼續執行;7月1日前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批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用人單位,其剩餘補貼期限按原批准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審批表(表略)
用人單位申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花名冊(表略)
招用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匯總表(表略)
附件2:
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准
一、中度殘疾人包括:
(一)視力殘疾中的一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二)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三)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四)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五)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六)精神殘疾中的二、三級。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一)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二)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三)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四)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五)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六)精神殘疾中的一級。
註:1.本《標准》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進行劃分;
2.殘疾類別、等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准。
❺ 取得技師證是單位出的錢,社保補助金該交回單位嗎
不用交回單位,考證好多單位都是鼓勵的,並且給予報銷,因此你領取補助資金是可以的,合理的!
❻ 企業社保補貼
社保補貼
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支持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請享受一定額度的社會保險補貼:1.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報就業,並憑《再就業優惠證》、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社會保險補貼申請;2.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核實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情況,出具靈活就業證明,並為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3.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社會保險補貼標准按靈活就業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補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資金管理通知》制定。
[相關政策]
關於印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89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集團),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及各類用人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文件精神,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就業,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現將《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
2. 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准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是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給予用人單位的資金補助。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滿35周歲、男滿4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失業人員,享受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補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財政已安排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除外),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 「4050」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的崗位補貼。
(三)用人單位招用中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每招用1人再給予一次性的崗位補貼。
第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後,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代扣代繳個人應繳部分。社會保險補貼按以下標准計算:
(一) 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補助20%。
(二)失業保險補貼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補助1.5%。
(三) 基本醫療保險補貼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0%為基數,補助9%。
上述補貼標准遇本市進行調整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條 社會保險補貼採取「先繳後補,一年一補」的方法,即: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局」)辦理招用備案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每滿1年後,於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市勞動保障局按規定審批。
第七條 崗位補貼採取「先期安置,分期撥付」的方法,即: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失業人員和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滿1年後,於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局批准先補助3000元,待履行勞動合同滿2年後,再次補助2000元。
第八條 首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還應當提交《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證書編號SFXXXXXX);
(三)被招用失業人員的《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原件及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合同書(原件審核後退回);
(四) 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花名冊》(樣式附後,以下簡稱《花名冊》);
(五)《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樣式附後,以下簡稱「繳費證明」);
(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審批表》(樣式附後,以下簡稱《審批表》);
(七)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復印件;
(八)勞動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再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前次申報的《審批表》、《花名冊》以及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批復復印件;
(三)本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審批表》、《花名冊》及繳費證明;
(四)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復印件;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收到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申報材料後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於每月25日前,將申報材料上報市勞動保障局。市勞動保障局核准批復後,按照有關規定撥付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可在規定截止時限後的1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批准後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將撥付的崗位補貼資金用於擴大再生產購買所需設備、物資和辦公用品,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方面的開支。
第十三條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政策指導,嚴格按規定審核材料。
第十五條 市、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對使用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由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區(縣)勞動保障局濫用職權,違反規定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依法嚴肅處理,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2006年7月1日前,用人單位按照《關於印發〈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3〕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件」)招用失業人員的,其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可按照39號文件有關規定繼續執行;7月1日前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批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用人單位,其剩餘補貼期限按原批准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審批表 (表略)
用人單位申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花名冊 (表略)
招用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匯總表 (表略)
附件2:
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准
一、中度殘疾人包括:
(一)視力殘疾中的一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
(二)聽力殘疾中的二、三級;
(三)言語殘疾中的二、三級;
(四)肢體殘疾中的二級;
(五)智力殘疾中的三、四級;
(六)精神殘疾中的二、三級。
二、重度殘疾人包括:
(一)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二)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三)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四)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五)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六)精神殘疾中的一級。
註:1.本《標准》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進行劃分;
2.殘疾類別、等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認定為准。
❼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社保補貼
申請社保補貼所需的條件:
1、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距法內定退休年齡三年或容不足三年,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規定的,必須已在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確認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含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
3、已經辦理靈活就業就業登記備案手續。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是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給予用人單位的資金補助。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