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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才買到4月份社保

發布時間:2021-02-21 07:59:51

Ⅰ 公司幫交社保到4月份,我自己怎麼交社保醫療險才算不斷交

如果公司給你交社保到4月份,那麼你從5月份開始自己到社保局辦理交費手續,同時公司在社保局辦理你的停交手續,就可以連續計算醫療保險了。

Ⅱ 我5月份公司幫我買的社保,但發4月份工資時他就扣了我的社保費。我5月份才買的社

可能是你們的工資發放時間延後
是公司制度的漏洞
我們公司以前也有這樣的情況。

應對方法:
你可以在辭職後要求單位多為你繳納一個月的保險,因為公司提前扣保險了。多繳納一個月也是合情合理的。

Ⅲ 公司2018年4月開始買社保的,到現在一年四個月,我想買房,可以補2018年4月以前的嗎

1.正常繼續繳納社保,滿足當地政策繳納年限後才可申請購房。
2.如果之前有繳納社保記錄,並且與2018年4月斷繳時間較短。可以選擇補繳的。斷交期為3月。
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可以購房。

Ⅳ 4月13日離職了,那麼4月份公司還要為我買社保嗎

通常來說,一般公司是10號或者18號發工資給員工買上一個月的社保。你4月13號離職的話,公司只會給你買3月份的社保,是不會給你買4月份的,但是你可以和下一家公司商量,讓他們帶交。

Ⅳ 2017年注冊的公司,2020年4月份能買社保嗎

可以的,繳納社保的話,只要公司去開社保賬戶,你就可以繳納了。

Ⅵ 本人去年7月入職。公司今年4月份才給我買社保,5月份才給我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這樣合理嗎

我記得來勞動合同法中源並沒有明確繳納公積金的條文,所以這應該是你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協商內容。個人兩點建議,1、咨詢公積金單位,就你的問題進行專業咨詢,明確開始繳納及補繳的流程和方法,困難;2、以你咨詢的結果和單位級內勤分別協商,或許會有所幫助。

Ⅶ 我在一個公司做了四年零7個月,公司去年4月份才給我買社保,請問還有3年零7個月

馬上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有時效的。盡量挽回損失。
供參考

Ⅷ 2007年8月1日入職2008年4月公司才給我買社保,這種情況怎麼辦

如果公司大半年都沒有給你購買社保,你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或者是到社保局投訴。

Ⅸ 公司4月份剛幫我買了一個月社保,但是我下個月就離職

公司4月份剛買了一個月社保,但是當事人下個月就離職,當事人可以辦理社保轉移。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辭職和離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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