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會保障卡法院能查封凍結嗎
不會凍結的。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1)能不能查封公司社保賬戶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㈡ 公司交社保的帳戶可以依法查封嗎
他有權查封,但是他查封也不耽誤你往裡邊存錢,給職工繳費的,這是職工的權益,它不會動職工資金的
㈢ 公司拖著社保沒交,對公賬戶被查封了對個人有影響嗎
不影響,你到別的公司交就可以了,這個單位交不了社保了。
㈣ 最高法院可以查封公司工資和社保賬戶嗎
如果你單位申請破產,在破產清算期間,首先保證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險。其他的情況不行。
㈤ 法院凍結公司社保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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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法院是否有權利查封我的社保賬戶嗎
欠款逾期嚴重的是可以查封的。
社保的主要內容:
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達內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容休後,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社會保險民營醫院將納入醫保范圍,近日,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副秘書長、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副所長李靜湖表示,對民營醫療機構是一視同仁,按照一定的條件都納入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范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生育保險,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
㈦ 財產保全可以凍結職工社保賬戶嗎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財產保全不得凍結職工社保賬戶。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管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
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勞社廳函[2000]44號
二000年四月四日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轉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現轉發給你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處理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要依照該通知規定,配合法院做好審理、執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法[2000]19號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近一個時期,少數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社會保險機構原下屬企業(現已全部脫鉤)與其他企業、單位的經濟糾紛時,查封社會保險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帳戶,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發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為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特通知如下: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管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