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公司沒有幫你買社保,但是給你社保補貼
按照現在國家政府有法律規定
這個嗎,現在國家政府有法律規定:公司必須為每一位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五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並且按時足額繳納,否則就屬於違法。因此,公司必須給你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並且每個月足額繳納,不得拖欠,不得不繳納。給你「社保補貼」而不給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就屬於違法。你如果不同意公司的這個做法,可以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電話號12333)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幫助你解決這個社會保險費依法繳納的問題,政府有關部門應該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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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公司和我簽了合同但不給交社會保險,只給保險補助50元,這合法嗎
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你賠償培訓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約定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可以和你約定服務期並就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的,如果你單方面違反服務期的約定,公司是可以要求你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是有明確規定的,一共有三種,除此之外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無效條款。
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員工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所以,公司預收你培訓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返還你已經交付的培訓費。
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你的入職條件(即,每個月應當達到¥¥銷售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公司如果以此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需要支付你補償金的,你可以依法得到相應的補償金。
鑒於你的勞動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你可以依此和公司談判,並告知,如若公司不能夠合法解決此事,便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如果公司依然不依法解決,你可以撥打12333,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屆時公司會依法支付你相應的款項,並且會受到勞動監察局處罰的。
相關法條: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Ⅲ 公司不給員工交納保險,而是給予200元補助,這合法嗎
不簽勞動合同,違法
不辦理保險,違法
兩個違法,夠老闆受的了
Ⅳ 合同中公司不給交社保的社保補助與工資一同發放合法嗎
我認為公司不給交社保,但是把交社保的錢與工資發給你,是讓你自己交社保!不合法!但我覺得合理!
Ⅳ 我公司沒給上保險但是給200補助這樣合法嗎
你賺了
給你補助不交社保是違法的,社保不承認這個東西,補助是白給你的
你現在直專接去申請勞動仲裁,依據屬就是沒有依法給你參保,要求解除合同,然後根據你的工作年限給你補償,工作滿1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還要補交社保
Ⅵ 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但有社保補貼,合法嗎
不合法,社保是抄強制要求繳納的。
個人可以舉報單位的違法行為。
《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Ⅶ 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而是給600元補貼這合理嗎
不合理的。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Ⅷ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會保險而是以現金的方式給予一定的補貼,對公司有什麼不利之處
公司給員工買社保公司出大部分個人出小部分,公司這樣做對公司是有利的,但不符合勞動法。
Ⅸ 單位沒給員工買社保但都發保險補貼現金的可以嗎
單位不給員工買社保,但都發保險補貼現金是違法的,不可以。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9)公司不給交社保但是有保險補助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五條,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Ⅹ 老闆不給員工上保險,但是在經濟上給予保險補助,這樣合法嗎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繳納的保險,每個從業人員有義務也有權利繳納社會保險。單位同樣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