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開公司法人一定要交社保嗎
社保對於員工來說十分重要,員工在辦理社保之後,後續的醫療、工傷等支出都可以由社保基金報銷一定的比例。員工在進入公司工作之後,公司應為員工辦理社保,那麼,開公司法人一定要交社保嗎?小編將通過以下文章為您詳細說明,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開公司法人一定要交社保嗎?
公司法人也必須要辦理社保。但如果法人同時在其他單位工作,已繳納社保,就不需要在公司辦理社保了。
二、社保相關規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社保包括哪些內容?
社會保險包括哪些內容?社會保險包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
(一)養老保險:即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在養老期間發給生活費,以及生活方面給以照顧。
(二)失業保險:即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的給付以及轉業培訓、生產自救及職業介紹等保障措施。
(三)工傷保險:即勞動者因工負傷,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工資收入補償,也是對因工負傷勞動者的醫療護理和生活照顧措施。
(四)醫療保險:即勞動者在患病期間的收入補助和在醫療護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五)生育保險:即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收入補助和保障措施。
事實上,公司法人並不一定要在擔任法人的公司辦理社保。社保賬戶一位公民只能有一個,因此如果該公司法人已經在其他單位辦理社保,就不需要由該公司為其辦理。但如果該法人是公司的員工,擔任董事長等職務,由公司發放工資的,公司應為其辦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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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企業的法人必須要交社保和醫保嗎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是否需要為其繳交社會保險和醫保,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果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公司不需要為其繳交社會保險和醫保。如果公司與法定代表人存在勞動關系的,公司需要為法定代表人繳交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那些公司法人不用交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
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保費: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1、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
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2、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Ⅲ 企業的法人是不是一定要交社保的
假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存在勞動關系,法定代表人是不一定需要繳納社保的,但公司裡面至少要有一個人繳納,總不能說一個人都沒有吧。
Ⅳ 法人一定要買社保嗎,法人本人不願意買可以不繳嗎
公司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果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公司不需要為其繳交社會保險。如果公司與法定代表人存在勞動關系的,公司需要為法定代表人繳交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4)那些公司法人不用交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Ⅳ 企業法人不買社保可以嗎
問題一:1、不管原公司有沒有把你的帳戶轉出來,如果你沒有當地戶口,都不能僅憑外地身份證明去續保。
在深圳開的帳戶不確實不能在家鄉直接續交保費,只能在家鄉再辦一個保險本子開個戶。
2、自己創業,如果在工商登記的是個體經營,也不能憑此參保,如果在工商登記的是法人,可以並且按政策規定是必須參保,同時還要給你的員工參保(政策上來講是這樣的)。
3、你在外地工作,可以委託你的家人為你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需拿你的戶口本、身份證、無業證明(從無單位的,街道出證明,有過單位但已離職的,前一家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原件,就可以到你的戶口所在地保險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個體參保可以一般1年1次性繳納全年保費。具體費用參保時當地保險局會告知。
無職業可以辦理,但必須是本市戶口。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等到居住地所在社保局即可辦理。外地戶口又無單位投保的需回原籍所在地社保局辦理。
Ⅵ 我是公司法人,是不是必須給自己買社保
如果僅僅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沒有擔任具體的公司職務,是不需要購買社會內保險的。如果有擔任公司職容務,是需要購買社會保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6)那些公司法人不用交社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