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年齡問題起訴社保經辦機構是應提前民事訴訟還是提前行政訴訟啊!
如果是社保機構看錯了你的年齡,他們可以直接改正。還是發生了你的檔案中記載的年齡有誤?誰錯了找誰改正。
2. 告勞動局認定工齡毛病怎樣起訴
先提起行政復議,如果不服復議結果,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 社保局在2010年企業職工工齡認定少了對訴訟時效怎麼辦呢
可以申訴的,重新審理不過需要時間的,沒有正當理由怕不好受理,只要有證據就可以辦理的,
4. 社保局沒有給我算下放工齡問題的投訴
社保計算繳費年限,來不計算工源齡工齡按你人事檔案里記錄的工作年限計算,要有完整的招工表、崗位登記、離職登記當地社保局允許,你可以參加補交,但是補交後也只計算你社保繳費年限,也不計算工齡補交的問題,自己可以去存檔案人才中心或者戶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咨詢,各地社保局規定不一樣
5. 假如因工齡問題而和公司產生糾紛,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支持嗎,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縱橫法律網 尹成剛律師
6. 社保局工齡認定需要什麼證明
需要本人檔案記載,招工手續尤為重要,從招工正式職工開始計算,還有繳納養老保險有關憑證。如果檔案里有中斷,比如勞教,入獄服刑等,領取疾病救濟費等不計算工齡的時間。
工齡認定和工殘鑒定程序
1、要求認定(變動)工齡者或要求評定因公(工)傷殘者寫出書面報告交人事處。
2、評定傷殘由人事部門指定專人陪同到指定醫院醫療技術鑒定並取回鑒定結論。
3、人事處認真調查情況和審查有關材料。
4、按人事管理許可權上報審批。
5、反饋認定或評定結果。
(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位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
7. 年初漲工資時發現工齡少計算了五年,社保局現在已經糾正了,但是少發的退休金不予補發,這種做法對嗎
只能調整,是不補發的。在退休前每年有結算單發給本人,自己不提出來,能怪別人嗎!
8. 社保局不承認原告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訴訟請求怎樣寫
訴訟請求,主要是你的情況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熟悉視同繳費年限的基本政策,沒有確鑿的證據和政策文件的支持是很難勝訴的,沒有什麼難寫的,你就把你的基本情況寫清楚,然後再根據國家哪條法律法規,應該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就可以了,你的情況如何,國家法律文件又是怎麼規定的,符合哪條規定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就可以。
其實視同繳費年限國家有明確規定,第一,在實行繳納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屬於國家全民所有制(現在叫國企)或者縣級以上正式錄用的職工,履行招工手續,建立檔案管理的全民或者縣以上集體企業職工,都可以視同繳費年限。曾經在國企單位從事臨時工,被用人單位錄用為正式職工的,其最後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期間,也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另外,曾經參加上山下鄉,生產建設兵團的知青,當兵入伍的退伍軍人,參加工作之後,都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不符合上面條件的,都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9. 工齡糾紛是否可訴,有何依據
可訴!
下列司法解釋中的「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不就是指是工齡嘛,如果不可訴,那內么何必分擔舉容證責任?法院不受理,你可以象上級法院申訴。還可以象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最後還可以找人大,院長接待日找院長要求給出不予受理的合法理由。總之「不屬於法院管轄」的說法過於泛泛,很難說是因為什麼不予受理。
3、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是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不利於勞動者的決定而發生爭議的勞動訴訟,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0. 可以起訴社保局不作為嗎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向社保局所屬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社保局提出,時限為收到社保局核定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在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最初作出核定決定的社保局或者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職工對社保局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決定不服,也可以不經復議程序,在自收到核定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社保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