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補繳,不能要求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1)離職要求公司足額交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並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② 離職後公司讓我全額承擔一個月的保險合法嗎
不合法。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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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
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③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足額購買社保,離職後可以起訴公司嗎
如果公司沒有按照實際工資足額購買社保,那麼員工離職後有權起訴公司,要求補全社保。社保是現在社會為了保障勞動人民權利的重要項目,勞動人民在公司上班,公司就必須要給員工交社保,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只有交了社保,勞動人民才會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生病了怎麼辦,不用擔心退休以後怎麼辦,是對勞動人民的一種保障。
如果公司不給繳納足額社保,離職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要求勞動仲裁。有些合同一定要在開始工作的時候就簽好,如果發現公司不正規,就要想辦法及早脫身,減輕自己的損失。
④ 員工離職後要求公司補交社保,這種情況社保怎麼繳
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30天內為員工繳納五險,五險是國家強制繳納的。員工離職後要求公司補交社保是合法的,還好他沒向勞動局申請仲裁,如果他申請後公司會被罰款和警告。用人單位最好規避這些問題,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像您公司這種,可以到社保局或者社保代辦公司為員工補繳社保。
⑤ 員工離職,要求公司補交之前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的社保部分
做為公司,為員工全額購買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也是公司自我保護的手段。社保的繳費主體的承擔比例,法律有明文規定,由員工承擔的部分需要由員工自己支付。
面對你公司的這種情況,一方面向社保中心承諾,會如實補繳應繳納的部分,並給出補繳費方案,即先由員工支付應補繳的金額,由公司代為補繳;
另一方面,並積極與員工溝通,將同意該方案並支付了補繳金額的員工,先行補繳費;對於不同意的支付個人應承擔部分的員工,統計名單,說明原由, 寫成處理報告交給社保機構。
(5)離職要求公司足額交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僱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後責任最為普遍。
在僱主雇員共攤保險費用的方法中,又可細分幾種情況:
1.費率等比分擔制
2.費率差別分擔制
3.費率等比累進制
如何計算保費: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1、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2、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參考資料:網路-社會保險
⑥ 員工社保未足額繳納離職時如何要求企業補償
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賠償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離職要求公司足額交社保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關於未足額繳納社保的處罰規定如下:
1、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2、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⑦ 在未離職情況下提起勞動仲裁,可以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並繳納社保嗎
當然是可以的,只要公司未給你繳納社會保險,都是屬於違法行為。是可以要求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
⑧ 由於公司沒有按相關規定全額給我繳納社保,離職後可以申請公司給我補上嗎
是這樣的,如復果他沒有給你繳納社制保,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但現在根據你說的情況來看,公司給你繳了但卻沒有按照社保局規定的系數來給你繳納社保(這點比較麻煩),這是公司違規操作的一個地方,單位給你補繳的話得重新申報系數,相對來說是比較麻煩的,既然有意圖給你按最低標准繳納,自然是不願意給你補繳的。
有兩種方法:
1、是帶著你的工資收入證明,如:工資條和工資卡,去社保局投訴公司,理由是未按照《保險法》規定為你繳納應有系數的社會保險,這樣的話公司會被罰款,社保局有可能會讓公司給你補。
2、如果公司給你買的不是5險,那更好辦了,你直接去仲裁委投訴他沒有給你繳納社保,這里你承認的是5險,而不是只有養老和醫療,仲裁委受理你的請求後會出面調解,你也有機會要求公司補繳差額。
⑨ 離職協議上寫著不再追究公司法律責任,但是公司之前未足額繳納社保,還能要求公司補交社保嗎
能要求公司補交社保,
但是公司如果不給交的話,
你不能申請仲裁或者起訴,
因為您離職協議寫了不再追究公司法律責任。
⑩ 離職後,公司要求全額補交保險!
你們是不合法的哈,你有權不用補交,交社保的費用是不按社保平均工資來買的,版社平工資只是一權個最基礎的數據,和你交的費用並沒有多大關系,按正規的來說,你們公司應該按你的實際工資給你買社保的,你的工資越高,公司為你交的社保就越多,你扣的也越多!你隨時走人,隨時都可以辦理社保轉移的!你們公司沒有權利要求你補錢!現在成都的社保最低檔的就是一個月公司出497,個人扣178,這就是最基礎的工資1650購買的檔次,工資高於這個數公司都應該按實際工資購買,你們公司有可能還沒有按實際購買,你反而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他們,讓他們給你們補齊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