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交社保時間
社保每月繳費時間規定: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審核結算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並核定當月的徵收數據;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
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而且每個地區的繳費時間有些差異,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
⑵ 深圳公司繳納社保時間規定
公積金繳納合理,根據深圳住房公積金《關於做好2018年住房公積金繳存版基數和繳存比例權調整工作的通知》,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貴公司繳納比例7%,在規定范圍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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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深圳公司繳納社保時間規定嗎
1、按深圳勞抄動法規定,新員工一入職就要買社保;
2、如果員工是在當月19號之後入職的,當月是買不了社保,因為深圳社保是每月19-20號扣款,19號之前入職,當月就可以買到社保;
3、現階段深圳規定,社保必須按1808的基數購買社保。
希望採納,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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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社保公司繳納日期怎麼算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嚴格的說只要員工在一個自然月內上過一天班,該月就要繳納社保金,離職也是一樣。由於社保和工資都是按月計算的,該員工在月底入職、在月頭離職的可以簡算為一個月,簡算後仍有餘日的,單位應該多繳納一個月的社保金,當然員工也要按規定比例交(只是很多單位都沒有這樣操作)。
一般本月的社保金(因為要計算工資、做報表等)在下月交到社保中心,每月5日-25日為繳費日,過了25日又要劃到再下個月去了。
這兩個時間都以員工入職和離職時間為准,單位延遲辦理繳費的可能會被處以滯納金
⑸ 每月公司社保繳納時間規定
一般是每個月15號之前在地稅網上申報,之後地稅會從公司的賬戶上扣取當月社保費用,一般25號左右截止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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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社保繳納時間
通過當地社保局網站網上查詢,能查到社保額度和繳納時間。
⑺ 每個公司交社保有統一的日期嗎
嚴格的說只要員工在一個自然月內上過一天班,該月就要繳納社保金,離職也是一回樣答。由於社保和工資都是按月計算的,該員工在月底入職、在月頭離職的可以簡算為一個月,簡算後仍有餘日的,單位應該多繳納一個月的社保金,當然員工也要按規定比例交(只是很多單位都沒有這樣操作)。
一般本月的社保金(因為要計算工資、做報表等)在下月交到社保中心,每月5日-25日為繳費日,過了25日又要劃到再下個月去了。
這兩個時間都以員工入職和離職時間為准,單位延遲辦理繳費的可能會被處以滯納金
⑻ 公司社保每月幾號之前交
社保局上班時間每月5-25號,理論上這個時間都可以辦的,沒有固定期限。
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並核定當月的徵收數據。
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
每月10號,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出當月數據後,由參保單位到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8)公司繳納社保的時間規定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⑼ 新入職,對於公司給交的社保有時間規定么
公司繳納社保是有時間規定的。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