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但是社保局去不給認定為視同單位交費
訴訟請求,主要是你的情況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熟悉視同繳費年限的基本政策,版沒有確鑿的證據權和政策文件的支持是很難勝訴的,沒有什麼難寫的,你就把你的基本情況寫清楚,然後再根據國家哪條法律法規,應該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就可以了,你的情況如何,國家法律文件又是怎麼規定的,符合哪條規定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就可以。
其實視同繳費年限國家有明確規定,第一,在實行繳納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屬於國家全民所有制(現在叫國企)或者縣級以上正式錄用的職工,履行招工手續,建立檔案管理的全民或者縣以上集體企業職工,都可以視同繳費年限。曾經在國企單位從事臨時工,被用人單位錄用為正式職工的,其最後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期間,也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另外,曾經參加上山下鄉,生產建設兵團的知青,當兵入伍的退伍軍人,參加工作之後,都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不符合上面條件的,都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Ⅱ 86年至93年在集體單位工作,94年至今在國企工作,請問86至93這段工齡能視同繳費
在我了解的情況如果你所在的集體單位如果給單位職工購買了集體社保的就應該算視專同繳納,如果屬集體單位沒有給你們購買過集體社會就會沒有社保就沒有視同繳納的繳費月份。我知識我們單位的集體單位他們是買了社保的退休時他們是算了視同繳納年限和月份的。這樣的情況你要問問他們當年是否為你們辦理社保沒有。而且你94年參加至今在國企上班,你自己太粗心了,每個職工每年社保部門都下發列印有社保對賬單,要你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字確認的,對賬單很清楚明白,你繳費多少,企業繳費多少,你利息多少,繳費基數是多少,繳納有多少個月,視同繳納多少個月這些情況都是有的,自己都能一目瞭然。如果你留心了就會看到的,如果你沒有簽字你就到人力資源部門查詢就知道了。
Ⅲ 請問集體企業從來沒有給職工買過社保,職工,可以要求算以前在集體企業的視同交費年限嗎謝謝
集體企業也需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職工購買社保,所以職工可以要求計算以前在企業工作具體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Ⅳ 集體企業職工退休視同繳費年限怎麼算
您好!集體企業職工退休時,本單位在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政策實施以前的工齡,視同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年限。目前我國測算養老金金額,跟三個因素掛鉤:(一)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年限(也就是俗稱的「工齡」),繳交社會保險基金年限越長的,養老金金額越高,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把工齡檔次分為15年、20年、25年、30年、35年、35年以上六個檔次,檔次越高,養老金金額越高。也有地方不分檔次,有一年工齡算一年工齡,最高工齡44年(按照16周歲上班,60周歲退休計算)。(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簡稱「個人賬戶余額」),個人賬戶余額越高,養老金金額也越高。(三)退休上年度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簡稱「地區差別」),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越高,養老金金額也越高。在北上廣深退休的人員,養老金金額肯定比在老少邊窮地區退休的人員養老金金額高得多。另外,有些地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測算養老金金額時還遵循「見分進元」的原則,假定您的養老金金額按照上述三個因素測算後得出的數據是2345.67元,實際發放的金額就是2346元/月。也有地方測算結果是精確到角甚至精確到分的,實際發放金額就分別是2345.70元和2345.67元。謝謝閱讀!
Ⅳ 92年之前參加工作的集體單位是否有視同交費
92年沒有繳納社保。 所謂的視同繳費,是指在本地區實行養老統籌之前的工作年限,雖然沒有繳費,法律規定視同繳費。
Ⅵ 社保視同交費部分需要遷移方把視同部分資金一同遷移嗎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視同繳納年限,個人帳戶的計算:
辦理過正式招工錄用手續的職工離開單位後的時間如果是在實施社會保險前的,期間不能算做視同繳費年限,而實施之後又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到達退休年齡後如果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則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及按月領取養老金。所以,離職時間較長又無社保關系的職工,應及時建立及接續社會保險。
曾經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員工辭職、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下離開原工作單位並且按規定個人不必繳納社保費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但是曾經被開除或者判刑的人員按現行規定服刑前的連續工齡不再認可,因此建立社保個人繳費制度以前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在原單位的實際參保後的繳費年限可以保留,與以後的再次參保年限合並計算。
Ⅶ 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的集體企業合同工,職工是否算視同社保繳會年限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未實行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 包括未實行個人繳費前的企業繳費。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方法:視同繳費年限作為計算「中人」(1996年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項重要指標,必須通過對本人檔案的工作年限、時間予以認定,對於不同性質的單位其視同繳費的時間也不一樣: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參加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省、部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除另有文件規定的單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參加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
市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年限;省外機關事業單位轉入的原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實施行業、系統統籌的單位職工按行業、系統時間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退伍、轉業的復轉軍人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全民合同制職工(指80年代時按計劃招收的)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無視同繳費年限;由轉制單位調出的員工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原來為事業單位後來政策調整為企業的部分單位其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其實際繳費時間按相關時間規定認定: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局屬、省屬在陝科研機構(26家)自2000年1月起繳費;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8家)、科研單位(4家)自2001年10月起繳費;長期離職人員計算視同繳費年限,辦理退休手續:辦理過正式招工錄用手續的職工離開單位後的時間如果是在實施社會保險前的,期間不能算做視同繳費年限,而實施之後又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到達退休年齡後如果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則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及按月領取養老金。所以,離職時間較長又無社保關系的職工,應及時建立及接續社會保險。
辭職、被辭退、開除人員的繳費年限的計算:曾經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員工辭職、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下離開原工作單位並且按規定個人不必繳納社保費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但是曾經被開除或者判刑的人員按現行規定服刑前的連續工齡不再認可,因此建立社保個人繳費制度以前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在原單位的實際參保後的繳費年限可以保留,與以後的再次參保年限合並計算。
Ⅷ 社保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文件
這種情況可參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企業為員工建立個人賬戶的原則。
一、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二、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理解實際繳費年限應注意以下兩點:
1、是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不應與職工所在企業的繳費情況聯系在一起。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實際繳費年限與企業的繳費情況掛鉤,規定若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不計算該企業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這種做法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
2、是職工個人必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是非足額繳納,欠繳年限暫時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待職工補齊欠繳本金和利息後方能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文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8)集體單位社保視同部分擴展閱讀:
企業為員工建立個人賬戶的原則:
1、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2、個人賬戶的建立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到當地社會保基本養老保險辦理流程險經辦機構辦理,由工資發放單位向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個人的工資收入等基礎數據。
3、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公布社會保障號碼校驗碼,在公布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故更改時,個人賬戶號碼不作變動。
4、個人賬戶建立時間從各地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賬戶時開始;之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當月起建立個人賬戶。
5、1998年1月1日後才建立個人賬戶的單位,個人賬戶儲存額除從1998年1月1日起開始按個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外,對1996年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還應至少包括1996、1997兩年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對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應包括自參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
6、個人賬戶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情況等(表式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同)。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8、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經批准請長假的職工,保留工資關系的,以脫產或請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的繳費工資基數按上年本單位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以再就業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以上人員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條規定執行。
9、個人賬戶計入比例為按第7條確定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
從1998年起至少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1%,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1%,最終達到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目前各地個人賬戶記賬比例低於或高於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向統一制度的並軌工作。
10、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基金記賬利率"(以下簡稱"記帳利率")計算利息。記賬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並每年公布一次。
Ⅸ 集體制職工在全民制單位工作,社保繳費視同繳費部分,要自己交嗎
可以自己查一下抄。
查詢社保的方法有三種:
1. 社保中心查詢
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
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咨詢
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